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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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88 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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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36 條
載人或運貨用升降機(即電梯)、升降階梯(即電扶梯)、電動走道、輪椅平台升降機及樓梯升降椅等客貨升降機之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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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89 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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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37 條
客貨升降機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決定: 一、單具電動機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與表二一四所列電動機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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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90 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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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38 條
客貨升降機由多相交流電動機驅動者,應有保護設備,能於相序相反或單相運轉時,防止電動機起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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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91 條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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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39 條
客貨升降機之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機械室之配線,應採用導線管、導線槽、匯流排槽或電纜等方法施作於可能遭受油漬損壞之場所,不得採用橡膠被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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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92 條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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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0 條
客貨升降機各回路絕緣導線、電纜之使用目的及供電方式不同,若採用相同絕緣電壓等級,且互相間另有識別者,得共用同一管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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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93 條
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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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1 條
電弧電銲機、電阻電銲機及其他類似銲接設備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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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94 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 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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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2 條
電弧電銲機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別電弧電銲機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銲機銘牌一次側有效最大電流(I1eff)。若I1eff未知,電源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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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95 條
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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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3 條
電弧電銲機過電流保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台電弧電銲機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電銲機一次側最大額定電流(I1max)二倍。若I1max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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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96 條
以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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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4 條
電弧電銲機未附裝隔離設備者,應於一次側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作為隔離設備,其安培額定不得小於前條過電流保護裝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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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97 條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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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5 條
電阻電銲機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別電阻電銲機: (一)供電給自動點銲機者,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銲機一次側額定電流百分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