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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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8-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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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26 條
高壓配線用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及手孔之最小容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線拉線:長度不得小於最大有遮蔽層電纜外徑四十八倍,或最大無遮蔽層電纜外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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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9 條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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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27 條
高壓配線之線盒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盒應以防腐蝕性之材料製成,或將線盒之內外面上釉、鍍鋅、電鍍或以其他方式保護。 二、絕緣導線或電纜通過隔板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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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40 條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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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28 條
高壓電纜敷設於單一電纜架之數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單芯電纜及三芯電纜之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寬度,且電纜僅容許單一層敷設。 二、單芯電纜每一回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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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41 條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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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29 條
高壓電纜依前條規定敷設於電纜架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選定: 一、多芯電纜: (一)多芯電纜單一層敷設於電纜架,其安培容量應依表九○八~七選定。敷設於有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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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41-1 條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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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30 條
建築物外高壓幹線或分路進入各別建築物應依第九百十四條規定裝設隔離設備,並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建築物有任何供電或穿過之進屋線、幹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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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41-2 條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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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31 條
建築物外高壓架空導線之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系統導線間支撐之設計應依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其設計應考量下列因素之影響: (一)線路電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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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41-3 條
法院依第八百四十條第四項定區分地上權之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者,應併斟酌該第三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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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32 條
高壓架空導線支持物上之支吊線、絕緣導線、電纜、設備及橫擔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應符合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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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41-4 條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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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33 條
高壓架空導線之支吊線、絕緣導線、電纜及硬質帶電部分,與建築物、交通號誌、告示板、煙囪、無線電及電視天線、桶槽及其他裝置之垂直與水平間隔應符合輸配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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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41-5 條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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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34 條
高壓用電設備之金屬支撐架及金屬封閉箱體等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或搭接,應依第二章第五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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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41-6 條
區分地上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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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35 條
高壓電路所裝設之避雷器應依本章第八節規定接地。 高壓變比器之二次側應依第三種接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