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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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17 條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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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96 條
儲能系統隔離設備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儲能系統引接之所有非接地導線皆應有隔離設備,其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 (一)隔離設備應裝設於儲能系統處可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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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18 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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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97 條
儲能系統連接其他電力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個以上電力電源供電之負載隔離設備於啟斷位置時,應能啟斷所有電源。 二、與其他交流電力電源併聯運轉之儲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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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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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98 條
儲能系統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能系統之儲存裝置若會產生氣體者,應採取適用於儲能之通風技術,使氣體充分流通及散逸,避免危害人體或爆炸性混合之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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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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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99 條
每套儲能系統裝設後應有標明下列資訊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一、製造廠家名稱、商標或其他負責供應儲能系統之組織。 二、額定頻率。 三、交流相數。 四、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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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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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0 條
儲能系統電路之電流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定電路之最大電流: (一)電路電流應為儲能系統銘牌或系統驗證文件指示之額定電流。儲能系統輸入及輸出電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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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22 條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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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1 條
儲能系統電路導線過電流保護應符合第二章第四節規定。儲能系統電路之保護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應符合第二章第四節規定及儲能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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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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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
儲能系統應有控制器調控其充電過程。用於控制充電過程之可調節裝置,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 充電控制器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能系統採用充電控制器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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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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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3 條
超過六百伏特之高壓用電設備裝設,應依本章規定辦理。本章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章節之適用規定辦理。 超過三十五千伏特之特高壓用電設備裝設於本規則未規定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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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24-1 條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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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4 條
本章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高壓用電設備:指超過六百伏特之配電盤、變壓器、開關設備、保護設備、計器或儀表等受電裝置。 二、變電室:指在建築物內裝設高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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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25 條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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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5 條
高壓用電設備之配線及保護於現場組裝者,其暴露帶電部分間、暴露帶電部分與大地間,在空氣中之最小間隔不得小於表九○五規定。 高壓用電設備內部配置或設備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