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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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26 條
共有物分割後,各分割人應保存其所得物之證書。 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無取得最大部分者,由分割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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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6 條
高壓電力電纜之最小線徑應符合表九○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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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26-1 條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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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7 條
高壓電力電纜不得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場所。但特別為該場所設計者,不在此限。 非合格人員可觸及之場所,高壓電力電纜不得採用暴露方法敷設。 高壓電力電纜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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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27 條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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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8 條
高壓電力電纜各種裝設之安培容量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地下管路者,電纜安培容量應依表九○八~一至表九○八~三規定。 二、於空氣中架設,不考慮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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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28 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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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9 條
高壓用電設備若有帶電部分露出者,應裝設於有上鎖之封閉箱體;其屬開放式裝置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備應裝設於變電室內,或設置高度二‧五米以上之圍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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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29 條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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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0 條
高壓用電設備裝設於非合格人員可觸及處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備通風口或類似開口設計應使外物從該開口插入時會偏離帶電部分。 二、設備暴露於可能因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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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0 條
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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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1 條
高壓線路與低壓線路在建築物內應保持三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在建築物外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除光纖電纜外,高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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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1 條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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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2 條
高壓進屋線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架空導線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採用電纜者,其最小線徑應配合電纜額定電壓依表九○六規定選用。 二、進屋線配裝位置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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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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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3 條
在非合格人員可能接近高壓用電設備帶電部分之處所,應有標明高電壓危險之警告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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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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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4 條
高壓用戶應在責任分界點附近裝設隔離電源之隔離設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置應位於最接近導線引入口可輕易觸及之處。若有困難者,應於可輕易觸及之處能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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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3-1 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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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5 條
高壓用電設備除避雷器外,應具有能隔離所有非接地導線之隔離設備,裝設該隔離設備依前條適用規定辦理。但一次側之幹線裝有三極連動之斷路器或負載啟斷開關作為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