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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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3-2 條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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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6 條
高壓進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採用斷路器、電力熔線、熔線鏈開關附裝熔線或第九百十七條規定之負載啟斷開關。 以斷路器、電力熔線、熔線鏈開關附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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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4 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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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7 條
能同時啟斷電路中各相線滿載電流之負載啟斷開關,配置適當之熔線者,得作為高壓進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電壓及電流不得小於電路最高電壓及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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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5 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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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8 條
自電源側引出之幹線若不超過三路,且各裝設符合第九百十六條規定之斷路器,或前條規定之負載啟斷開關附裝熔線者,其進屋線或主幹線之主保護設備得予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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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5-1 條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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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9 條
高壓進屋線、幹線及分路之每一非接地導線應裝有符合下列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且其保護位置應位於導線電源端: 一、以斷路器作為三相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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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6 條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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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20 條
高壓進屋線、幹線及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斷路器跳脫元件之始動電流標置,或電子致動式熔線之最小跳脫電流額定,不得大於導線安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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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6-1 條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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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21 條
高壓配線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電纜架、金屬被覆電纜、匯流排槽或其他適用之管槽。 暴露型之高壓電纜、裸銅線及裸匯流排,得裝設於僅合格人員可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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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6-2 條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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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22 條
高壓地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要求: (一)地下配線應考慮電路電壓及裝設條件。 (二)裝設地下電纜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有遮蔽電纜及金屬被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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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6-3 條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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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23 條
高壓電纜裝設於鐵磁性金屬封閉箱體、鐵磁性金屬導線管或金屬導線槽者,應依第三百零一條規定保持磁場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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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7 條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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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24 條
單芯電纜之彎曲內側半徑,無遮蔽層者,應為電纜外徑八倍以上;有遮蔽層者,應為電纜外徑十二倍以上。 多芯電纜之彎曲內側半徑應為其中個別電纜外徑十二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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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8 條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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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25 條
電纜終端施工時,遮蔽電纜之金屬及半導電絕緣遮蔽層,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電路電壓及絕緣等級剝除,遮蔽層應配裝應力釋放錐。 電纜之金屬絕緣遮蔽層材質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