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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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0-2 條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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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46 條
變電室通風口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置應儘可能遠離門口、窗戶、逃生通道及可燃性物質。 二、通風口之排列應將所需開口面積之一半設於近地板處,另一半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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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0-3 條
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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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47 條
變壓器容量超過一百千伏安之變電室應配置排水或其他設施,排除變電室內積油或積水。 與電氣或防火無關之管道不得經過或進入變電室。 變電室應有防止鳥獸等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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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0-4 條
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 前項情形,農育權人不能依原約定目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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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48 條
變電室應設於易檢點及維護之處所。變電室內用電設備之配置應考慮平時運轉維護及設備不良時更換所需之工作空間等條件。 變電室之工作空間及防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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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0-5 條
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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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49 條
變電室依下列規定設置警告標識: 一、下列區域應有標明高電壓危險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一)所有用電設備變電室及裝有用電設備之房間、區域或封閉箱體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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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0-6 條
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續利用。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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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0 條
高壓電動機電路之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本節未規定者,應依其他適用之章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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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0-7 條
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 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之出產物未及收穫而土地所有人又不願以時價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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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1 條
金屬可撓導線管得作為管槽與高壓電動機端子封閉箱體間之連接,其長度不得超過一‧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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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0-8 條
農育權人得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之特別改良。 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於收受通知後不即為反對之表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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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2 條
高壓電動機分路導線安培容量,及操作器與隔離設備之連續額定電流,不得小於該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所選用之跳脫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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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0-9 條
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農育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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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3 條
高壓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電動機電路應具有可協調之保護設備,以啟斷電動機及其分路與控制設備之過載及故障電流。電動機對特定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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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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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4 條
高壓電動機控制器之隔離設備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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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1-1 條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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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5 條
高壓電動機之起動電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壓供電用戶: (一)以三千伏特級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二百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以十一千伏特級供電,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