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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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公司法|公司法-第 379 條 商業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 一、外國公司已解散。 二、外國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 三...

    經濟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90 條 國土管理

    (刪除)

    內政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0 條 能源

    燈用軌道應加以固定,使每一固定點皆能支撐其可能裝設之照明燈具最大重量。 燈用軌道單節一‧二米以下者,應有二處支撐。燈用軌道之延長部分,每一單節未超過一‧...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440 條 法律事務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

    法務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380 條 商業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 前項...

    經濟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91 條 國土管理

    (刪除)

    內政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1 條 能源

    燈用軌道應有堅固之軌槽。軌槽內應可裝設導體及插接照明燈具,並應防止外物填塞及意外碰觸帶電部分。 不同電壓之燈用軌道器材不得互用。 燈用軌道之銅導體應採...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441 條 法律事務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法務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381 條 商業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在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中華民國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外,並不得處分。

    經濟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92 條 國土管理

    (刪除)

    內政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2 條 能源

    燈用軌道應依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規定接地,軌節應連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442 條 法律事務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382 條 商業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或指定清算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時,對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務,應與該外國公司負連帶責...

    經濟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93 條 國土管理

    (刪除)

    內政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3 條 能源

    有關特殊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應依本章規定辦理。本章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章節適用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特殊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危險場所。 二、發...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443 條 法律事務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

    法務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383 條 商業

    (刪除)

    經濟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94 條 國土管理

    (刪除)

    內政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4 條 能源

    前條所稱危險場所為存在下列危險物質之場所: 一、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以下簡稱爆炸性氣體)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第二種...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444 條 法律事務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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