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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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11 條
游泳池、戲水池、噴水池、水療池及按摩浴缸等儲水設施內部設備或其周邊設備,及其幫浦、過濾器等輔助設備之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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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52 條
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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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12 條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人造水池:指廠製或現場建造為永久儲水或非永久而長期儲水之設施,供游泳、戲水或浸水等用途。 二、噴水池:指裝有噴水設備之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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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53 條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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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13 條
分路供電給本節規定儲水設施已依第八十七條裝設漏電斷路器者,得免依本節規定於插座或出線口裝設漏電啟斷裝置。 儲水設施之插座或出線口已依本節規定裝設漏電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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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53-1 條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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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14 條
下列規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用於儲水設施者,應加以接地: 一、穿牆式照明組件及水中照明燈具。但無設備接地導線之低電壓照明燈具,不在此限。 二、位於水體內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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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54 條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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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15 條
人造水池之照明燈具,除水中照明燈具外,得採用符合下列規定之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一、可撓軟線長度不超過九百毫米。 二、可撓軟線有表九三~二規定三‧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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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55 條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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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16 條
人造水池與開放式架空導線之最小間隔,應符合表八一六及圖八一六規定。 前項規定水池與架空導線之最小間隔,應由水體溢水口水位開始量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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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56 條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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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17 條
除本節規定需供電給人造水池內設備外,地下配線不得位於水池下方,或自水池內壁水平延伸至一‧五米範圍內下方。但採用具防腐蝕性且適用於該場所之厚金屬導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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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56-1 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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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18 條
儲水設施之用電設備不得裝設於無排水設施之設備室或窪坑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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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56-2 條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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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19 條
儲水設施之所有用電設備或器具,除照明燈具外,應有能同時隔離所有非接地導線之可輕易觸及隔離設備,且位於該設備或器具處可視及範圍內,並距儲水設施內壁起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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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56-3 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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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20 條
人造水池之電動機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分路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PVC管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裝設於建築物內部或屋頂者,得採用無螺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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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56-4 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