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6923 條法律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92 條
(刪除)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2 條
燈用軌道應依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規定接地,軌節應連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
-
民法
民法-第 442 條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382 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或指定清算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時,對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務,應與該外國公司負連帶責...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93 條
(刪除)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3 條
有關特殊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應依本章規定辦理。本章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章節適用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特殊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危險場所。 二、發...
-
民法
民法-第 443 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383 條
(刪除)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94 條
(刪除)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4 條
前條所稱危險場所為存在下列危險物質之場所: 一、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以下簡稱爆炸性氣體)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第二種...
-
民法
民法-第 444 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384 條
(刪除)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95 條
(刪除)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5 條
從事危險場所設計、裝設、監造、檢查、維修或操作用電設備或器具之相關人員或機構應依據該場所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之危險區域劃分書圖或文件執行業務。
-
民法
民法-第 445 條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385 條
(刪除)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96 條
(刪除)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6 條
本章有關危險場所之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易燃性液體:指閃火點低於攝氏三十七‧八度(華氏一百度),且在攝氏三十七‧八度時其雷氏揮發氣壓力(Reid vapor pre...
-
民法
民法-第 446 條
承租人將前條留置物取去者,出租人之留置權消滅。但其取去係乘出租人之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如因執行業務取去其物,或其取去適於通常...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386 條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 外國公司設置辦事處後,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