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6923 條法律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87 條
(刪除)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57 條
燈用軌道專用照明燈具應直接以相極及被接地電極分別妥為連接在燈用軌道上。
-
民法
民法-第 437 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377 條
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之二,...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88 條
(刪除)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58 條
燈用軌道分路負載應按每三百毫米軌道長度以九十伏安計算。
-
民法
民法-第 438 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378 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繼續營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但不得免除廢止登記以前所負之責任或債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89 條
(刪除)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59 條
分路額定大於二十安培之燈用軌道,其照明燈具應有個別之過電流保護。
-
民法
民法-第 439 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37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 一、外國公司已解散。 二、外國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 三...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90 條
(刪除)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0 條
燈用軌道應加以固定,使每一固定點皆能支撐其可能裝設之照明燈具最大重量。 燈用軌道單節一‧二米以下者,應有二處支撐。燈用軌道之延長部分,每一單節未超過一‧...
-
民法
民法-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380 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 前項...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91 條
(刪除)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1 條
燈用軌道應有堅固之軌槽。軌槽內應可裝設導體及插接照明燈具,並應防止外物填塞及意外碰觸帶電部分。 不同電壓之燈用軌道器材不得互用。 燈用軌道之銅導體應採...
-
民法
民法-第 441 條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381 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在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中華民國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外,並不得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