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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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98 條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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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6 條
電阻電銲機過電流保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台電阻電銲機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電銲機一次側額定電流三倍。當電源導線過電流保護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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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99 條
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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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7 條
每台電阻電銲機及其控制設備,應於一次側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作為隔離設備,其安培額定不得小於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 若電源導線僅供電給一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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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0 條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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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8 條
資訊科技設備室之電源配線、設備互連配線,及設備與系統之接地等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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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1 條
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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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49 條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資訊科技設備:指產生及處理非屬通訊設備及通訊電路之資料、影音及類似信號,額定電壓在六百伏特以下之設備及系統。 二、資訊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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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2 條
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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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50 條
資訊科技設備室之電路及設備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貫穿防火區劃界接處應以經設計者確認之方法,維持防火時效,以阻止火焰及燃燒生成物之蔓延。 二、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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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3 條
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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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51 條
資訊科技設備室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適用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 一、設備室有符合第七百五十三條規定隔離設備。 二、設備室有個別專用之空調與通風系統。貫穿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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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4 條
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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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52 條
資訊科技設備室之電源電路及互連電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一組以上資訊科技設備者,分路導線安培容量應為總連接負載一‧二五倍以上。 二、資訊科技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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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5 條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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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53 條
資訊科技設備室或專區,應有隔離設備,能隔離所有電子設備及專用空調與通風系統之電源,並使所有必要之防火風門或排煙閘門關閉。 遠端隔離控制之裝設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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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6 條
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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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54 條
不斷電電源系統裝設於資訊科技設備室者,其電源與輸出電路應依前條規定裝設隔離設備且能隔離電池之負載。但從不斷電電源設備或電子設備內裝之電池回路提供之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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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7 條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而未支取者,除另有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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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55 條
資訊科技設備所有暴露非帶電金屬部分應依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搭接至設備接地導線或為雙重絕緣。設有信號參考基準設施者,該設施應搭接至供資訊科技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