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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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8 條
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一而終止: 一、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當事人同意者。 三、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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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56 條
在商業或工業場所內有合格人員密切管理監督之區域,為降低電氣性雜訊竄入敏感性電子設備,得裝設線對設備接地導線電壓六十伏特之單相三線一百二十伏特獨立電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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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9 條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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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57 條
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額定電壓較高之標準單相配電箱及配電設備。於配電箱面板或箱門內側應標明本系統。 二、所有幹線及分路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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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9-1 條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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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58 條
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固定式配線之用電設備及插座,應以設備接地導線作接地,其線徑不得小於表九三~二規定。該設備接地導線應隨電路導線裝設至接地端子板,且該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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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9-2 條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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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59 條
敏感性電子設備利用插座連接電源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之插座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插座出線口引接線、轉接器、插座蓋板及面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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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9-3 條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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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60 條
為降低照明燈具之電氣性雜訊竄入敏感性電子設備,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設備: (一)連接至對地電壓六十伏特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所有照明燈具及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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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9-4 條
標會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其場所由會首決定並應先期通知會員。 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由會首指定或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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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61 條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定置式:指操作時固定在特定位置。 二、移動式:指架設於有輪子或腳架之永久基座,在組裝完成後可以移動。 三、可運送式:指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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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9-5 條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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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62 條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不得裝設或使用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但特別為該危險場所設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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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9-6 條
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最高金額相同者,以抽籤定之。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無人出標時,除另有約定外,以抽籤定其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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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63 條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連接至電源線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及定置式之X光設備連接至電源,應依第四章規定之配線方法。X光設備由額定三十安培以下之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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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9-7 條
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 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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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64 條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電源電路應裝設隔離設備,其容量至少為瞬時額定輸入百分之五十,或長時額定輸入百分之一百,兩者取其較大者。 前項隔離設備應位於X光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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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09-8 條
會首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 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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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65 條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之電源導線及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依下列規定選用: 一、分路導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小於瞬時額定百分之五十,或長時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