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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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9-2 條
第八百三十四條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規定,於不動產役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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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66 條
避雷器之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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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9-3 條
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 前項不動產役權,因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之消滅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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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67 條
電弧爐等遽變負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弧爐等遽變負載在共同點之電壓閃爍值,其每秒鐘變化十次之等效電壓最大值(△V10MAX)以不超過百分之○‧四五為準。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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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9-4 條
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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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68 條
裝設高壓電阻器及電抗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阻器及電抗器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二、電阻器及電抗器應以封閉箱體或高架裝置加以隔離,以免人員意外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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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9-5 條
第八百五十一條至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於前二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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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69 條
高壓電阻器及電抗器之外殼或封閉箱體,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但裝設於與大地絕緣之支撐架構上者,不得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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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60 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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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0 條
於經常電源中斷時,供應人員生命安全必要之照明、電力或依其他法規規定連接緊急電源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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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61 條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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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1 條
若於經常電源中斷後,緊急電源系統為單一電源者,得裝設永久開關裝置以連接可攜式或臨時備用電源,作為該單一電源維護作業期間之替代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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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62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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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2 條
緊急電源系統應具有足以供電所有緊急負載同時運轉之容量及額定,且能承受可能發生之最大故障電流。但緊急供電電源能自動選擇負載轉供,確實依序提供緊急供電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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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62-1 條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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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3 條
緊急電源系統切換設備應為雙投自動切換開關(ATS),或開關間有電氣性與機械性之互鎖裝置,並應能避免在切換操作時,不慎導致經常電源與緊急電源供電端相連。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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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63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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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4 條
緊急電源系統於下列情形時應有聲光信號指示裝置: 一、緊急電源故障。 二、緊急電源承載中。 三、蓄電池充電器停止運作。 四、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且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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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64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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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5 條
緊急電源系統之標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電源標識應設置於用戶總開關箱,標明每個現場緊急電源之型式及位置。 二、由經常電源供電之設備內拆除接地或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