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6923 條法律條文
-
民法
民法-第 865 條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6 條
緊急電源系統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電路之所有線盒及封閉箱體,包含切換開關、發電機及電力盤,應有耐久且明顯標識,以識別其為緊急電路或緊急系統之...
-
民法
民法-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7 條
緊急電源系統應能於經常電源中斷後十秒內供電為原則,使緊急照明、緊急電力或兩者之電源可依序自動恢復運轉。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並依序自動恢復運...
-
民法
民法-第 867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8 條
選用緊急電源應考量場地空間及供電服務類型,使其能在經常電源或其他供電電源中斷時,於最短時間內轉換為緊急電源供電,且其設備應位於可降低水災、火災、人為破...
-
民法
民法-第 868 條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9 條
緊急電源系統應由下列規定一種以上系統組成: 一、蓄電池: (一)應具有可供應及維持全部緊急負載至少一‧五小時所需電力之額定及容量,且其電壓不得小於標稱...
-
民法
民法-第 869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80 條
裝設單元緊急供電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照明用之單元設備應由下列規定組成: (一)可充電之蓄電池。 (二)蓄電池充電裝置。 (三)設備上配裝一個...
-
民法
民法-第 870 條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81 條
緊急照明應具備出口照明、出口標示燈,及其他經法規規定為必要之照明燈具。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使用高壓及低壓鈉燈、水銀燈、金屬鹵素燈等高強...
-
民法
民法-第 870-1 條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82 條
當供電給照明之經常電源中斷時,應有符合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之緊急電源提供緊急照明,應以下列規定之一裝設。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獨立於經...
-
民法
民法-第 870-2 條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但經該保證人同意調整者,不在此限...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83 條
自動或手動選擇供電給非關人員生命安全必要之公共或私人設施之電源系統,包括原動機之整套固定裝置,及從可攜式備用電源連接至用戶配線系統之裝設,應依本節規定...
-
民法
民法-第 871 條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84 條
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之容量及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之設備應能承受其最大短路電流。 二、電源之負載計算應符合第二章第二節規定,電源系...
-
民法
民法-第 872 條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85 條
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應有切換設備,並能避免在切換操作時,不慎導致經常電源與備用電源相連。電源發電系統及切換設備設計與經常電源併聯運轉者,應符合本章第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