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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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9 條
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原質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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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9-1 條
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 前項質權之設定,除移轉動產之占有外,並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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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9-2 條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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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0 條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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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1 條
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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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2 條
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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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3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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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4 條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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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5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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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6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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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6-1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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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6-2 條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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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6-3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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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6-4 條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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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7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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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7-1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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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8 條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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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09 條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票據、或其他依背書而讓與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所擔保之債權,縱未屆清償期,質權人仍得收取證券上應受之給付。如有使證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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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10 條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定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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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11 條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