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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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1-15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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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1-16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於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時,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或其他對該抵押權之存在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於清償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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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1-17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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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2 條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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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3 條
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於前條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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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4 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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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5 條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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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6 條
動產之受質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仍取得其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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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7 條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存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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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8 條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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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89 條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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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0 條
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孳息,並為計算。 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 孳息如須變價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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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1 條
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亦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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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2 條
因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以其賣得價金,代充質物。 前項情形,如經出質人之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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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3 條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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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4 條
前二條情形質權人應於拍賣前,通知出質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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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5 條
第八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於動產質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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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6 條
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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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7 條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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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98 條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