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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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12 條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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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13 條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絕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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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1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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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15 條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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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16 條
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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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17 條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其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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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17-1 條
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物。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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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18 條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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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19 條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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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0 條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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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1 條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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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2 條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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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2-1 條
因典物滅失受賠償而重建者,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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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3 條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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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4 條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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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4-1 條
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出典人得於原典價範圍內,以最後轉典價逕向最後轉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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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4-2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建築物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或建築物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其僅以建築物設定典權者,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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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5 條
出典人之回贖,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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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6 條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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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7 條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典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