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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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
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第 4 條
前條標示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清晰可辨之中文正楷字體或通用符號標示。 二、國外輸入之植物,應於輸入前完成中文標示。 三、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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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4 條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其免稅年限如下: 一、鐵路:五年。 二、公路:五年。 三、大眾捷運系統:五年。 四、航空站:五年。 五、港埠及其設施: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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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4 條
超輕型載具之引進,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並繳納審查費,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使用計畫,內容包括原製造廠飛航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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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4 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事業,指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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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區管理中心: 一、企劃及科技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二、食品組,分六科辦事。 三、藥品組,分六科辦事。 四、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分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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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
新設加油站於建造執照取得後,申報開工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 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建許可或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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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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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第 4 條
製造或加工寵物食品之業者,應於單項商品首次製造或加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下列資料: 一、品名。 二、淨重、容量。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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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信用合作社法-第 4 條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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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查驗辦法
肥料查驗辦法-第 4 條
主管機關查驗肥料,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肥料未列入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應施檢驗品目者,應加強其品質抽驗。 二、製造、輸入之有機質肥料及微生物肥料,應加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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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第 4 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業者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驗登記,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業者檢附之資料及該藥品之特性、用法、製造程序,進行初審;初審結果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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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管理辦法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4 條
氟氯烴生產量之基準量為六三八.一五六ODP公噸。 氟氯烴生產量之管制時程及年度上限值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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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轄區內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特定疫病蟲害時,應指派防疫人員立即查報發生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種類、全園種植株數、種植面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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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第 4 條
追蹤檢疫期間自放行日起三個月,動物防疫機關應每月派員前往查核該批應施檢疫物之健康狀態。 輸入應施檢疫物為犬貓者,得由所有人或管理人依動物防疫機關所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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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第 4 條
勞工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申請受損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屬企業登記設立滿二年。 二、所屬企業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且未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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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傳染病防治法-第 4 條
本法所稱流行疫情,指傳染病在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 本法所稱港埠,指港口、碼頭及航空站。 本法所稱醫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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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4 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貨物或勞務,依本辦法申請退還營業稅者,應取得並保存下列應稅憑證: 一、二聯式統一發票、收銀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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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4 條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銀行名稱、年份及刊印日期。屬公開發行銀行,應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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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第 4 條
海關就查扣之申請,經審核符合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者,應即實施查扣,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查扣之申請須補正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於補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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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標示辦法
糧食標示辦法-第 4 條
應標示事項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顯著且清晰可辨之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之。但包裝糧食屬國外輸入者,其製造廠商名稱及地址得以外國文字標示。 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