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 4 條

    軍事機關進口之辦公用品與設備,及一般公務用之車輛等,均不予免稅。

    財政部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4 條 通訊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製造核准證明文件,始得製造: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申請書...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研究機構,指以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為主要業務之政府機構或法人;所稱創業育成中心,指提供空間、設備、專業諮詢、技術轉介及營運服務管理...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 條 推動促參

    本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前項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

    財政部
  •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 外匯

    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並由本行依其業務需要,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許可...

    中央銀行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4 條

    各機關對於適合電子交換之機關公文,於設備、人員能配合時,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國家發展委員會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4 條 職業安全衛生

    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護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以下簡稱安全護圍等)。但具有防止滑塊...

    勞動部
  •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處務規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處務規程-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國稅組,分五科辦事。 三、地方稅及徵課組,分五科辦事。 四、資通營運組,分五科辦事。 五、系統...

    財政部
  • 菸害防制法|菸害防制法-第 4 條 國民健康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

    衛生福利部
  •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 4 條 國民健康

    容器非屬長方體形狀,或難以辨識其最大正面及反面時,健康警示應於容器表面二明顯之處為之。標示之面積,不得低於該容器總表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且不得標示於該容...

    衛生福利部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4 條

    超輕型載具之引進,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並繳納審查費,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使用計畫,內容包括原製造廠飛航手冊、...

    交通部
  •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4 條

    報關業應清查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檔案,且應定期清查其有否變動。

    財政部
  • 商品標示法|商品標示法-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衡量消費者權益、交易習慣及商品特性,公告特定商品得免依本法標示。

    經濟部
  • 客船管理規則|客船管理規則-第 4 條 航政

    未滿一歲之兒童,不計入乘客定額。 前項兒童之年齡,以登船時實足年齡為準,並以合法證明文件為依據。

    交通部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職業安全衛生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

    勞動部
  •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4 條 國際貿易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二、前款以外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

    經濟部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4 條 食品藥物管理

    本章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料:指任何用於製造藥品之材質,包括參與製程但不存在於最終產品之材質。 二、半製品或中間產品:指任何產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產物...

    衛生福利部
  • 水利法|水利法-第 4 條 水利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經濟部
  • 屠宰場設置標準|屠宰場設置標準-第 4 條 動植物防檢疫

    屠宰場建築除繫留欄(場)及本標準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應採用易於維修及維持乾淨,並應使用能防止屠體及內臟直接或間接遭受污染之結構及材...

    農業部
  • 財政部組織法|財政部組織法-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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