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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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
勞動部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應邀集公共衛生、衛生政策、毒理學及其他有關專家學者為之。 前項審查,得參考其他國家對該產品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與上市後...
衛生福利部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三。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衛生福利部不同批次輸入之產品,應分別申報查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以同一進口報單之不同項次,輸入同貨品分類號列、品名、成分、廠牌...
農業部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檢驗機構認證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資格資料及相關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前項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
財政部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
財政部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交通部各機關對於適合電子交換之機關公文,於設備、人員能配合時,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國家發展委員會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區分為定期調查及臨時調查二種: 一、定期調查:重要物資應每季調查一次;固定設施應每年十二月底前調查一次。 二、臨時調查:因應國防...
經濟部申請設立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五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經濟部本辦法所稱運輸工具,係指船舶、車輛、飛機等海陸空所用之運輸工具。
財政部各國使館之附屬單位如武官處、新聞處等,不得單獨運寄外交郵袋,但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外交部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 前項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其給付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救濟,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天然氣事業應建立緊急通報系統、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設置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 前項資料及專責人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
經濟部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
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海洋棄置物質與原油進口數量、海洋環境生態調查、海洋污染事件發生頻率及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實際收支等情形,檢討及調整海洋污染防治費費率。
海洋委員會(刪除)
內政部本辦法所稱之公用物品,係指駐華外交機構為辦理公務所必需之用品與設備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機構所屬各項技術協助計劃所需器材與設備。
財政部信用部以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為任務;全國農業金庫以輔導信用部業務發展,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穩定農業金融為任務。
農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