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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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標識條例
航路標識條例-第 4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港口管理機關(構)、法人機構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航政機關核准,得設置必要之航路標識,並負責維護及管理;其變更或移除亦同。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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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第 4 條
廠區內直接從事爆炸物製造流程之作業區域,應劃設危險作業區;其內之廠房及設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房間相互安全距離依附表一辦理。 二、廠房間應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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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 4 條
各分局得設之課,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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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環境用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環境用藥管理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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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3-1 條
為達成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有效運用備役役男人力,由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實施備役役男勤務編組,執行下列任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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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
證券商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及修正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證券商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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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4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本會所定技術規範;本會尚未訂定技術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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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至現場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 申請者不符合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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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4 條
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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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第 4 條
營業人輸入貨品,應依貿易法、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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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政策制定、查核、宣導、訓練、輔導、評鑑及研究相關事宜;必要時,並得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或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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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發行:指發行人依存託契約協助執行存託憑證發行計畫,並提供相關財務資訊予存託機構之行為。 二、存託機構:指在中華民國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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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 4 條
從量費之計費成本項目包括: 一、氣體作業成本: (一)購入天然氣之成本。 (二)嗅劑成本。 (三)設備折舊費用。 (四)相關之人事成本。 (五)設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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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第 4 條
國產藥品製造業者之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二年;其生產產品之劑型、作業內容及歷次檢查紀錄良好者,得增加一年至二年。國產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之製造許可,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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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 4 條
申請人申請營業許可執照,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除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一、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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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4 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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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
財政部組織法-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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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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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農業金融法-第 4 條
信用部以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為任務;全國農業金庫以輔導信用部業務發展,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穩定農業金融為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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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第 4 條
各國使館之附屬單位如武官處、新聞處等,不得單獨運寄外交郵袋,但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