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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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1 條
舞台開關盤之幹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幹線應為下列規定之一: (一)由單一隔離開關隔離之單一幹線。 (二)多組幹線連結至中繼舞台開關盤:多組幹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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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16 條
倉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 一、寄託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保管之場所。 三、受寄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四、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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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2 條
固定式舞台回路負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腳燈、固定式條燈及舞台邊框側燈之分路額定應為二十安培以下。 二、額定大於二十安培回路,僅供電給重責務型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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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17 條
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填發各該部分之倉單。但持有人應將原倉單交還。 前項分割及填發新倉單之費用,由持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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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3 條
腳燈、固定式條燈、舞台邊框燈、可攜式條燈至引接線槽之導線絕緣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有匹配其運轉溫度之絕緣,且不得小於攝氏一百二十五度,並應依攝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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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18 條
倉單所載之貨物,非由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於倉單背書,並經倉庫營業人簽名,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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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4 條
腳燈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溝槽: (一)腳燈使用金屬溝槽配線者,容納回路導線之溝槽應採用厚度○‧八毫米以上,且金屬板應經防鏽處理。 (二)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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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18-1 條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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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5 條
裝設固定式條燈、舞台邊框側燈、懸吊式線盒及引接線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條燈與舞台邊框側燈應依前條規定配線,並應加以固定及支撐,及保護燈泡不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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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19 條
倉庫營業人於約定保管期間屆滿前,不得請求移去寄託物。 未約定保管期間者,自為保管時起經過六個月,倉庫營業人得隨時請求移去寄託物。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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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6 條
供可攜式舞台燈光設備連接之插座,應為懸吊式或架設於凹槽或封閉箱體內,其懸吊式線盒及引接線槽之電源電纜應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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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20 條
倉庫營業人,因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之請求,應許其檢點寄託物、摘取樣本,或為必要之保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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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7 條
一切溫度上升較劇之用電器具應裝設於隔熱箱內,並與其他易燃物質保持一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裝設於後台及供人員進入布置舞台布景輔助區域之照明玻璃裸燈泡,與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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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21 條
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期限內移去寄託物。逾期不移去者,倉庫營業人,得拍賣寄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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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8 條
舞台排煙設備若由配電裝置操作,應至少有二個可外部操作之開關,一個置於舞台上可輕易觸及處,另一個依消防相關法規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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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22 條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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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9 條
供室外表演用,以輔助電路連接可攜式舞台開關盤至建築物內固定式照明出線口之連接盤、輔助電路及出線口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輔助電路在可攜式開關盤與固定式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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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23 條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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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70 條
可攜式舞台開關盤之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僅得由匹配之額定電壓與額定電流之電源出線口供電,其電源出線口應包含僅可外部操作、封閉之熔線開關或斷路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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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24 條
託運人因運送人之請求,應填給託運單。 託運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託運人簽名: 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運送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