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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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1 條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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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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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45 條
0區、1區及2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 前項規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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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2 條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 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旅客名單。 三、旅遊地區及旅程。 四、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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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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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46 條
0區、1區及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0區: (一)裝設於0區應為適用於0區者。 (二)本質安全器具為適用於與0 區相同氣體之第一類第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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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3 條
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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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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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47 條
在1區裝設增加安全「e」型電動機或發電機,應採用適用於1區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之商品標示應有起動電流比(IA/IN)及安全堵轉時間(tE)。 二、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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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4 條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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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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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48 條
0區、1區或2區之配線及設備應依第二章第五節及下列規定接地及搭接: 一、搭接: (一)搭接應採用有適當配件之搭接導線或具同等效果之搭接方式,不得僅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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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5 條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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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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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49 條
0區、1區及2區之製程設備連接處密封,應依第四百八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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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6 條
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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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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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0 條
於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20區、21區及22區等危險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可燃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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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4-7 條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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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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