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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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91 條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裝設電池充電設備及電動車充電設備者,應依第五百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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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49 條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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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10 條
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中之鋼骨及鋼筋均應有適當之混凝土保護層,且構材之主筋與鋼骨之間應保持適當之間距,以利混凝土之澆置及發揮鋼筋之握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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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92 條
每一進入或穿過燃料分送裝置之電路,包含電力、通信、數據視訊等電路,及遠方幫浦系統之設備,應位於遠離燃料分送裝置之位置且應有明顯標識,及有可輕易觸及之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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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50 條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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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11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應注意開孔對構材強度之影響,並應視需要予以適當之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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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93 條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內每具燃料分送裝置應裝設隔離設備,能於維修保養期間隔離所有電力、通信、數據、視訊回路或外接之外部電源。 前項隔離設備配裝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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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51 條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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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12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接合設計,應依設計規範規定;接合處應具有足夠之強度,以傳遞其承受之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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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94 條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內所有金屬管槽、電纜之金屬鎧裝或金屬被覆,及固定式或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其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 前項配線、設備或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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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52 條
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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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13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梁柱接頭處之鋼梁,應直接與鋼骨鋼筋混凝土柱中之鋼骨接合,並使接合處之應力能夠有效平順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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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95 條
於經常使用易燃性液體、可燃性液體與可燃性粉末作為噴塗材料,及應用易燃性液體或高於閃火點溫度之可燃性液體作為浸染、塗裝或其他相關用途之場所內用電設備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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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53 條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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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14 條
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柱接頭處,應配置適當之箍筋;箍筋需穿過鋼梁腹板時,腹板之箍筋孔應於設計圖上標明,且穿孔之大小及間距,應不損害鋼梁抵抗剪力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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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96 條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噴塗區:指建築物外或較大房間或空間內,通常配有揮發氣抽氣或通風設備之局部作業區。在自動化作業情況下,該區域範圍為施行噴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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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54 條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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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15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梁柱接頭處之鋼柱,應配置適當之連續板以傳遞水平力;為使接頭處之混凝土能夠填充密實,應於連續板上設置灌漿孔或通氣孔,開孔尺寸應於設計圖上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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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97 條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空間危險區域如下: 一、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0區: (一)開放或封閉式之易燃性液體容器內部。 (二)浸泡槽或塗裝槽內部。 二、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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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55 條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