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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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1 條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經劃分為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內部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應符合本章第二節或第五節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燃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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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9 條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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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9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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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2 條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經劃分為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上方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配線應採用金屬管槽、PVC管、MI電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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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30 條
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者,如對於該事務之委託,不即為拒絕之通知時,視為允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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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9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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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3 條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內電力及控制配線導線管或電纜系統之密封,應依第四百七十五條至第四百七十九條,或第五百三十八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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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31 條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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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9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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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4 條
於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裝設特殊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池充電器與其控制設備及充電中之電池,不得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場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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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32 條
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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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9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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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5 條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內單相一百二十五伏特、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之插座裝設於供電機檢測設備、手持電動工具,或可攜式照明設備使用區域者,應設置保護人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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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33 條
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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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9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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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6 條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之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金屬管槽、電纜之金屬被覆,及固定式或可攜式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 二、第一類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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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34 條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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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9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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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7 條
於停放飛機之棚庫內,飛機裝填有易燃性液體,或裝填有可燃性液體且周圍溫度高於閃火點之場所,其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專供停放未裝填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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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