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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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19 條
倉庫營業人於約定保管期間屆滿前,不得請求移去寄託物。 未約定保管期間者,自為保管時起經過六個月,倉庫營業人得隨時請求移去寄託物。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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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6 條
供可攜式舞台燈光設備連接之插座,應為懸吊式或架設於凹槽或封閉箱體內,其懸吊式線盒及引接線槽之電源電纜應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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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20 條
倉庫營業人,因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之請求,應許其檢點寄託物、摘取樣本,或為必要之保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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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7 條
一切溫度上升較劇之用電器具應裝設於隔熱箱內,並與其他易燃物質保持一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裝設於後台及供人員進入布置舞台布景輔助區域之照明玻璃裸燈泡,與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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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21 條
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期限內移去寄託物。逾期不移去者,倉庫營業人,得拍賣寄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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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8 條
舞台排煙設備若由配電裝置操作,應至少有二個可外部操作之開關,一個置於舞台上可輕易觸及處,另一個依消防相關法規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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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22 條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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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9 條
供室外表演用,以輔助電路連接可攜式舞台開關盤至建築物內固定式照明出線口之連接盤、輔助電路及出線口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輔助電路在可攜式開關盤與固定式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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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23 條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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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70 條
可攜式舞台開關盤之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僅得由匹配之額定電壓與額定電流之電源出線口供電,其電源出線口應包含僅可外部操作、封閉之熔線開關或斷路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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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24 條
託運人因運送人之請求,應填給託運單。 託運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託運人簽名: 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運送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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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71 條
裝設可攜式舞台開關盤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攜式舞台開關盤應裝設於堅固封閉箱體內,且於運轉時可打開箱體。 二、所有開關及斷路器應為可外部操作。 三、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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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25 條
運送人於收受運送物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填發提單。 提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運送人簽名: 一、前條第二項所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 二、運費之數額及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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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72 條
弧光燈及相關安定器連結用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應為適用於所裝設環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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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26 條
託運人對於運送人應交付運送上及關於稅捐警察所必要之文件,並應為必要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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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73 條
內含插座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可攜式配電箱盒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箱盒應為無暴露帶電部分之構造。 二、插座及過電流保護: (一)插座於箱盒內應有分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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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27 條
提單填發後,運送人與提單持有人間,關於運送事項,依其提單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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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74 條
裝設可攜式燈軌應依第六百六十五條第一款固定式條燈與舞台邊框側燈之裝置規定辦理。 電源電纜經過金屬處應以護套保護,且能防止電纜拉力傳至連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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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628 條
提單縱為記名式,仍得以背書移轉於他人。但提單上有禁止背書之記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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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75 條
於燈串上配線之接點應交互錯開。燈座之端子為可穿透絕緣與導體接觸者,僅得選用絞線型導體。封閉於易燃材質之燈罩或類似裝置內之燈泡,應有避免引燃易燃材質之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