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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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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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36 條
按摩浴缸以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電源插座,且插座僅能經由檢修口可觸及者,該插座面應裝設於距離檢修口三百毫米以內可視及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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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66 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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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37 條
按摩浴缸所有金屬管路及非帶電金屬部分與循環水接觸者,應以八平方毫米以上銅質搭接導線連接至循環幫浦電動機上供搭接用之端子,以達到按摩浴缸區域之等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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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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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38 條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電力電源及互連之電路、驅動器專用之開關及控制設備等配線及裝設,除經消防幫浦認可基準認可之整套型設備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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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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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39 條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現場發電設施:指在現場可持續發電之經常電源。 二、現場備用發電機:指在現場不持續發電,而作為替代電源用之發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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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68-1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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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40 條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應有可靠之電源能持續承載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加上消防幫浦有關附屬設備滿載電流之總和,其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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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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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41 條
供電給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電路,應避免不經意隔離下列規定之連接: 一、電源導線直接連接電源至消防幫浦控制器,或消防幫浦控制器與電源切換開關之組合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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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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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42 條
消防幫浦電動機之用電電壓與受電電壓或系統電壓不同時,得依下列規定之一在系統電源與消防幫浦控制器之間,裝設具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變壓器。僅符合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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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71 條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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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43 條
由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電源電路及配線依下列規定,或依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相關法規所定之耐燃保護規定辦理: 一、電源導線: (一)消防幫浦專用電源由用戶總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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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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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44 條
由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動機端電壓之電壓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電動機起動時,消防幫浦控制器線路端之電壓降不得超過正常電壓(控制器額定電壓)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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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773 條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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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45 條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相關設備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應儘可能靠近,且在其所控制之電動機處可視及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