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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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4 條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各地方檢察署辦理。 法務部於行政院核定之進用人數上限內,統籌分配各地方檢察署之進用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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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4 條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設備: 一、鍋爐: (一)最高使用壓力(表壓力,以下同)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或傳熱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裝有內徑二十五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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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申領或辦理展延肥料登記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繳納之證照費,新領者,為新臺幣三千元;展延、補發或換發者,為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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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第 4 條
機關(構)採購大宗物資,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特殊案件外,應以由買方洽船承運之條件招標;其海運勞務採購,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契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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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4 條
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經司法院核准後,得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前項申請及變更,應以通訊網路及正式公文為之,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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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4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事業,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自行於廠(場)內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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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4 條
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應以安全方法進行製造、儲存或處理。 前項所定場所之位置、構造與設備設置之基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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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4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本次發行前實收資本之來源:包括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合併增資及其他來源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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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廣播電視法-第 4 條
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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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 4 條
軍事機關進口之辦公用品與設備,及一般公務用之車輛等,均不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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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運輸工具,係指船舶、車輛、飛機等海陸空所用之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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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溴化甲烷管理辦法-第 4 條
溴化甲烷之輸入、輸出以蒙特婁議定書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國家或地區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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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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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4 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向本部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事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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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4 條
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表達︰ 一、如攝取某項健康食品後,可補充人體缺乏之營養素時,宣稱該食品具有預防或改善與該營養素相關疾病之功效。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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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信用合作社法-第 4 條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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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發展基金收入。 三、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入。 四、藥害救濟基金收入。 五、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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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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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4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本次發行前實收資本之來源,包括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合併增資及其他來源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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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但屬於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經銀行業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