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管理辦法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管理辦法-第 4 條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除依前條規定免辦輸出入許可證外,應依一般輸出入規定辦理。 前項一般輸出入規定經國防部洽商相關主管機關同意者,不適用之。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4 條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所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除應符合前條技術規範外,如需增驗其他測試項目始能符合其接續條件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溴化甲烷管理辦法-第 4 條
溴化甲烷之輸入、輸出以蒙特婁議定書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國家或地區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4 條
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其特...
-
廣播電視法
廣播電視法-第 4 條
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4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 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 4 條
判斷前二條之行為數時,應斟酌下列各款情事: 一、違反之動機及目的。 二、違反之手段。 三、違反義務之影響程度。 四、違反義務所致之所生危害及損害。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核子保防物料,其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應依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或...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審查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第一階段登錄、標準登錄、新化學物質資料之標準、簡易、少量登錄、低關注聚合物事前審定資料、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
-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4 條
經營貨櫃集散站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發起人或執行業務董事或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
-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海洋棄置物質與原油進口數量、海洋環境生態調查、海洋污染事件發生頻率及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實際收支等情形,檢討及調整海洋污染防治費費率。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第 4 條
濬港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疏濬工程計畫擬訂事項。 二、疏濬工程設計、施工管...
-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營運及管理,設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研究機構,指以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為主要業務之政府機構或法人;所稱創業育成中心,指提供空間、設備、專業諮詢、技術轉介及營運服務管理...
-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行政組,分三科辦事。 二、保安組,分四科辦事。 三、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四、國際組,分三科辦事。 五、交通組,分三科辦...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動物,係指牛、水牛、馬、騾、驢、駱駝、綿羊、山羊、兔、豬、犬、貓、雞、火雞、鴨、鵝、鰻、蝦、吳郭魚、虱目魚、鮭、鱒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第 4 條
免經型式認可商品報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供測試用者:於申請書註明係供申請型式認可之型式試驗用樣品。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出口資料...
-
農藥管理法
農藥管理法-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農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農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農藥管理自治法規之制(訂)定、釋...
-
傳染病防治法
傳染病防治法-第 4 條
本法所稱流行疫情,指傳染病在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 本法所稱港埠,指港口、碼頭及航空站。 本法所稱醫事機構...
-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4 條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未即時檢具前條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