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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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 5 條
申請人應依商品不同之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商品型式認可: 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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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第 5 條
交通部受理前條申請後,應先審查所送檢驗計畫書及各項文件,並應派員實地查核其檢驗作業流程及各項文件所載內容與實際情形是否相符。經查核合格者始予許可。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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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5 條
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九款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者,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試驗計畫申請書及試驗計畫書一式十份,經本部核准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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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運送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運送路線、設備、機具、包件或包封容器及作業程序。 二、工作人員之編組及通訊方式。 三、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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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第 5 條
漁獲證明書之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經營者,並以其自行經營之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為限。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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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
大型基地臺於設置期間,設置者得進行現場短期測試,測試起訖日期由設置者於測試前登錄,測試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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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第 5 條
防疫人員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防治措施,採取植物或植物產品樣品時,應請所有人或管理人會同簽認;檢驗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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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檢查辦法
農藥檢查辦法-第 5 條
農藥檢查人員至農藥生產業者或販賣業者(以下簡稱農藥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執行檢查時,應出示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農藥檢查人員證。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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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農會法-第 5 條
各級農會為辦理前條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共同經營機構,聯合經營,並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共同經營機構為法人,其組織經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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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 5 條
各關應設置自主管理業者實施自主管理審查小組,處理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之審查及廢止等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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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布袋辦事處辦事細則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布袋辦事處辦事細則-第 5 條
經指派擔任航政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船舶檢查丈量及登記事項。 二、航政業務統計及資料蒐集事項。 三、船舶進出港預報簽證事項。 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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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 5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受理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申請,於書面審查符合規定後,應實地查核申請人之度量衡標準器及實務操作。 度量衡專責機關於實地查核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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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第 5 條
申請人於貿易署網站申辦前,除使用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者外,應先連結貿易署網站,向貿易署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前項申請人非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不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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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第 5 條
本局設貨品分類委員會,掌理出進口貨品分類之審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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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
區內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向海關申請取得監管編號後,始可輸入保稅貨品。 區內事業未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得憑園管局投資案核准函,由海關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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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
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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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稱停止運作,指運作人結束部分或全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情形。 停止運作或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視為停止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處理完成後,主管機關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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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5 條
地方檢察署應設進用審查委員會,辦理檢察官助理招考、遴選或進用。 進用審查委員會至少三人,其召集人及成員由檢察長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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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 5 條
第三條之通報,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通報人姓名、聯絡方式及其服務單位之名稱、地址。 二、藥品嚴重不良反應發生日期及知悉日期。 三、知悉藥品嚴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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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本局業務;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助局長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