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
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第 6 條
基因轉殖植物種子,應完整包裝。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6 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產品型式驗證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載明下列事項書件,向驗證機構提出: 一、符合性聲明書:製造者或輸入者簽署該產品符合型式驗證之實施程序...
-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6 條
裝載資料應足供船長在任何合理之裝載狀況下,防止船體結構中產生過大應力;裝載穀類者,另應依照第三章規定,計算散裝穀類移動所生之傾側力矩。其資料應包括下列...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5-1 條
執行業務者之全部收入已依法扣繳稅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退稅,稽徵機關應儘先辦理。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各管理局辦理,掌理園區內下列事項: 一、關於園區發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規劃之推動事項。 二、關於園區事業設立之審查事項。 三、...
-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6 條
連署期日之計算,以最先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算,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六個月內,向本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
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6 條
廢乾電池經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後之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貯存、清除及處理外,並...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6 條
本局置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人,職務得列...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第 6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6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對原油進口業者徵收之海洋污染防治費,以繳費義務人於各繳費期間接收、運輸之原油數量為計算依據。 前項數量之計算,繳費義務人應檢...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第 6 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分局局務;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分局局務。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第 6 條
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移動污染源上標明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相關位置圖及標識,並加註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拆除或不得改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但機...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第 6 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八。
-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
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按散雜貨、整櫃貨、併櫃貨三類,依下列規定收取: 一、散雜貨及整櫃貨:依散雜貨、整櫃貨貨物商港服務費收費等級費率表(如附件)之...
-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6 條
試驗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四個月期間,得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六款規定文件及原登錄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
-
電業法
電業法-第 6 條
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 輸配電業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3 條
建築物用途分類之類別、組別定義,應依下表規定;其各類組之用途項目,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類 別│類 別 定...
-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 6 條
納稅義務人於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除關稅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海關...
-
稅籍登記規則
稅籍登記規則-第 5 條
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應登記載明之負責人規定如下: 一、公司組織: (一)股份有限公司及選任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
-
廣播電視法
廣播電視法-第 5-1 條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本法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