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電信管理法|電信管理法-第 2 條 通訊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醫療器材管理法|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 條 食品藥物管理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衛生福利部
  • 太空發展法|太空發展法-第 2 條 科學技術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施、推行及服務。 三、國內...

    經濟部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貿易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國際貿易合作、參與國際經貿組織、經貿協定與禮賓作業之推動及執行。 三、貿易推廣與會展產業政策...

    經濟部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海洋委員會
  •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國防部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衛生福利部
  •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
  • 人工智慧基本法|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2 條 組織

    高等法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高等法院分院處理事務,準用本規程之規定。

    院本部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2 條 組織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院本部
  •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通用

    本法所稱入出境,係指入出臺灣地區而言。

    院本部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2 條

    受援人受配美援器材,均應依照原計劃核准之用途,作有效之使用,不得以之移作別用、折裝、改造、租借、質押或轉讓與第三者;但如因正當理由事先經經濟建設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2 條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但總統府及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非條約協定採購,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2 條

    依本辦法試辦通航之港口,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指定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後,公告之。

    大陸委員會
  • 提存法施行細則|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提存所收到提存書、領取或取回聲請書後,應於三日內處理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畢。

    院本部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2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內政部
  •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2 條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其作業方式及流程如下: 一、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二、鄉(鎮、市、區)...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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