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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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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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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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噪音管制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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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土壤:指陸上生物生長或生活之地殼岩石表面之疏鬆天然介質。 二、地下水:指流動或停滯於地面以下之水。 三、底泥:指因重力而沉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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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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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 一、被拋棄者。 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三、於營建、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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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2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資源:指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具經濟及回收再利用技術可行性,並依本法公告或核准再使用或再生利用者。 二、回收再利用:指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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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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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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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
電影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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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廣播電視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指以無線電進行聲音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 二、電視:指以無線電進行視訊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視、聽。 三、廣播、電視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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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公共電視法-第 2 條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 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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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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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香港,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分。 本條例所稱澳門,指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門半島、氹仔島、路環島及其附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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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2 條
特殊目的信託之成立及法律關係,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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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信託業法-第 2 條
本法稱信託業,謂依本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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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法通則
地方稅法通則-第 2 條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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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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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核子反應器:指裝填有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指核子反應器與其相關附屬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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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 條
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之設置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