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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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鐵路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鐵路:指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行駛之運輸系統及其有關設施。 二、鐵路機構:指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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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公路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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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郵政法-第 2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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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電信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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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航業法-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航業之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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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船舶法-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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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標識條例
航路標識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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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商港法-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商港之經營及管理組織如下: 一、國際商港:由主管機關設國營事業機構經營及管理;管理事項涉及公權力部分,由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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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器: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 二、航空站: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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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氣象法-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氣象業務:指從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觀測、資料蒐集與研判結果之發布。 二、氣象:指大氣諸現象。 三、地震:指地層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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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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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大眾捷運法-第 2 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建設、營運、監督及安全,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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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醫療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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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1 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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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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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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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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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藥害救濟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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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菸害防制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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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