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以下簡稱食品藥物化粧品)管理政策之規劃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查驗登記、審核、給證、...

    衛生福利部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經濟部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 條 文創產業

    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

    文化部
  • 產業創新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第 2 條 產業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有限合夥事業: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 三、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

    經濟部
  • 天然氣事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第 2 條 能源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經濟部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 賦稅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二、小...

    財政部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運動部
  •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二、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各稅法規...

    財政部
  • 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務政策之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之擬訂。 二、關稅稅則、稅率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進口稅則分類案件之處理。 三、貨物通關、稅費...

    財政部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 條 組織

    本院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國防部。

    國防部
  • 海岸管理法|海岸管理法-第 2 條 國家公園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岸地區:指中央主管機關依環境特性、生態完整性及管理需要,依下列原則,劃定公告之陸地、水體、海床及底土;必要時,得以坐標點連...

    內政部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2 條 銀行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博物館法|博物館法-第 2 條 建設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

    文化部
  • 氣候變遷因應法|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 條 氣候變遷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

    環境部
  •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業: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

    經濟部
  • 遠洋漁業條例|遠洋漁業條例-第 2 條 漁業

    遠洋漁業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漁業法之規定。

    農業部
  • 有機農業促進法|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2 條 農業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農業部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2 條 產業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經濟部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2 條

    本基金會之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民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

    客家委員會
  • 自殺防治法|自殺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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