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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管制性化學品,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之化學品,如附表一。
勞動部辦理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事項,應收規費之項目如下: 一、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展延、變更與授權之審查,及資訊重製或複製。 二、產品型式驗證之驗證行政...
勞動部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械封條:指本體無任何無線射頻電子元件,可用於加封海運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之封條。依其型式可區分為: (一...
財政部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經營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
文化部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料藥品:指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用於製造動物用藥品,具藥理作用之活性物或成分。 二、動物用生物藥品:指...
農業部本辦法所稱承攬業,指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並經依本辦法核准登記。 本辦法所稱之承攬業員工,包括承攬業負責人。
財政部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應施隔離檢疫之檢疫物(以下簡稱隔離檢疫物),指有指定隔離檢疫期限之生植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
農業部本辦法所稱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指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自由港區。
農業部依本法有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特定物品之義務而違反者,依下列基準判斷其行為數: 一、不同日之行為...
衛生福利部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應回收之藥品,分為下列三級: 一、第一級: (一)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偽藥、禁藥。 (二)本法第...
衛生福利部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財政部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供應來源:指飼料製造業者之進貨事項及製造事項,或飼料販賣業者之進貨事項。 二、進貨事項:指進貨之品目、商品名稱、日期、批號...
農業部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殊讀者:指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具有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醫療院所、各級學校、其...
教育部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方案、計畫之訂定、督導、執行及成果檢核事項。 二、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
環境部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製造、加工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或物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並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於期限內...
農業部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製廠商:指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納稅義務人。 二、進口人:指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納稅義務人。 三、...
財政部製造、加工或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之寵物食品種類,為犬、貓類之寵物食品(以下簡稱寵物食品)。
農業部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
文化部本標準適用於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罰鍰之裁罰。
衛生福利部藥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通報之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方式: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建構之網路平臺通報;其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通報者,應於二十四...
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