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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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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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
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第 2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速噪音:指機動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最大音量。 二、原地噪音:指機動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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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
申請核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易發生噪音設施許可證,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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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 2 條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以下稱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藉由董事會、學校及所屬成員執行之管理過程,對學校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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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2 條
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於辦理查驗登記前,或醫療機構將新醫療技術,列入常規醫療處置項目前,應施行人體試驗研究(以下稱人體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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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 條
保險業會計年度除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外,應採曆年制,並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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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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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2 條
公司法人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之營建或營運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經中央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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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私立學校法修正施行前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修正施行後依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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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經濟部能源署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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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第 2 條
下列人員有必要於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停留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應由下列各款所定申請人於事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敘明事由及處所,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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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貨物:指原料、物料、半製品、製成品或商品。 二、所得: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三、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指在國外為合法登記,且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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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補助範圍係再生能源熱利用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 本辦法有關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或追回補助款項、認證、撤銷及其他相關業務,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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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規費收費標準
農藥管理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
申請農藥田間試驗準則第五條所定國內田間試驗設計書之審查,每件收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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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項,委任本部能源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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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第 2 條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管理機關,納入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項下辦理之業務計畫,並設立專款專用帳戶;其運用與管理依本辦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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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經各該國政府核准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各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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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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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 2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以下簡稱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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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