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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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2 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一之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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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第 2 條
環境用藥之標示文字,應以中文為之,必要時得輔以外文,其項目如下: 一、環境用藥字樣。 二、警示圖案或警語。 三、許可證字號。 四、品名。 五、有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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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第 2 條
依本辦法執行追蹤檢疫之輸入應施檢疫物,為犬、貓及其他完成隔離檢疫之活動物,且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評估,有追蹤健康狀況以確保檢疫安全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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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2 條
金融機構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以下簡稱為委外),應簽訂書面契約,並依本辦法辦理,但涉及外匯作業事項並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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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自用原料,指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製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製造之製劑、成藥所需之原料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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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第 2 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簡稱信用部)賠付專款(以下簡稱本專款)之財源,為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所增加財源之百分之二十,其運用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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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使用電腦設備,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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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第 2 條
家禽以外之鳥綱動物(以下簡稱鳥類),其輸出人或飼養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於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記載下列事項之一者,應事先依本辦法執行輸出產地檢疫: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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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
區內事業有保稅貨品進出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者,應向海關申請監管,由海關核准實施帳冊管理;其保稅貨品業務管理相關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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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指車輛申請新領牌照前,對其特定車型之安全及規格符合性所為之審驗。 二、車輛型式(以下簡稱車型):指由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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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於保險法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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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2 條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且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尚未取得繳納擔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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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列管化學物質:指蒙特婁議定書列管之破壞臭氧層化學物質(包括原生、回收、回用及再精製型態之化合物或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以上之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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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第 2 條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輸入我國確有困難時,經醫療機構提出有助於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者,得專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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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指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納入管理範圍之事業。 二、設備:指於資源回收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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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 2 條
輸入者或輸出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有害或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文件時,應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為每件申請案新臺幣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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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 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 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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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指廠(場)、運送二類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相關運作人,指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及運送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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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應變圍堵器材或設施:指可吸收、吸附或局限外洩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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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容器、包裝:指任何袋、筒、瓶、箱、罐、桶及其他可裝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但不包含貯槽、管路、反應器及其他固著設施。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