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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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度量衡法-第 3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度量衡事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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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水利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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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能源管理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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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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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
原子能法-第 3 條
原子能主管機關為原子能委員會,隸屬行政院,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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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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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 3 條
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防止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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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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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鐵路法-第 3 條
鐵路以國營為原則。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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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公路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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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郵政法-第 3 條
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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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電信法-第 3 條
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電信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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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航業法-第 3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航業: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等為營業之事業。 二、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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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船舶法-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且可移動之水上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 二、客船:指非小船且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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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標識條例
航路標識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路標識:指供船舶航行於水域時,定位導航之助航設施,包括燈塔、燈浮標、浮標、浮樁、燈杆、標杆、雷達訊標及其他經航政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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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商港法-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商港:指通商船舶出入之港。 二、國際商港:指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非中華民國通商船舶出入之港。 三、國內商港:指非中華民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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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法-第 3 條
交通部為管理及輔導民用航空事業,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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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氣象法-第 3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氣象業務,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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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發展觀光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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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大眾捷運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導引之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