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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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第 3 條
本局設七組及法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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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第 3 條
各分局設五課或六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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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礦業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之礦,為下列各礦: 一、金礦。 二、銀礦。 三、銅礦。 四、鐵礦。 五、錫礦。 六、鉛礦。 七、銻礦。 八、鎳礦。 九、鈷礦。 十、鋅礦。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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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石油管理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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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電業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業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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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技師法-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依考試法規定經技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技師證書者,得充任技師。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技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技師。 未依技師分科領有技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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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 3 條
華僑依本條例之規定回國投資者,稱為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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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 條
園區之設置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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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商標法-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商標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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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專利法-第 3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專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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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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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3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前項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將部分事項委託相關之公益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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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光碟管理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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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第 3 條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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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商業登記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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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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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法
商品標示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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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場業,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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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貿易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出進口人,係指依本法經登記經營貿易業務之出進口廠商,或非以輸出入為目的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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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商品檢驗法-第 3 條
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