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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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1 條
高壓線路與低壓線路在建築物內應保持三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在建築物外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除光纖電纜外,高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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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1 條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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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2 條
高壓進屋線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架空導線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採用電纜者,其最小線徑應配合電纜額定電壓依表九○六規定選用。 二、進屋線配裝位置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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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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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3 條
在非合格人員可能接近高壓用電設備帶電部分之處所,應有標明高電壓危險之警告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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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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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4 條
高壓用戶應在責任分界點附近裝設隔離電源之隔離設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置應位於最接近導線引入口可輕易觸及之處。若有困難者,應於可輕易觸及之處能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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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3-1 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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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5 條
高壓用電設備除避雷器外,應具有能隔離所有非接地導線之隔離設備,裝設該隔離設備依前條適用規定辦理。但一次側之幹線裝有三極連動之斷路器或負載啟斷開關作為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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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3-2 條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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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6 條
高壓進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採用斷路器、電力熔線、熔線鏈開關附裝熔線或第九百十七條規定之負載啟斷開關。 以斷路器、電力熔線、熔線鏈開關附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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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4 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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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7 條
能同時啟斷電路中各相線滿載電流之負載啟斷開關,配置適當之熔線者,得作為高壓進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電壓及電流不得小於電路最高電壓及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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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5 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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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8 條
自電源側引出之幹線若不超過三路,且各裝設符合第九百十六條規定之斷路器,或前條規定之負載啟斷開關附裝熔線者,其進屋線或主幹線之主保護設備得予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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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5-1 條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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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19 條
高壓進屋線、幹線及分路之每一非接地導線應裝有符合下列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且其保護位置應位於導線電源端: 一、以斷路器作為三相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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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6 條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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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20 條
高壓進屋線、幹線及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斷路器跳脫元件之始動電流標置,或電子致動式熔線之最小跳脫電流額定,不得大於導線安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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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36-1 條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