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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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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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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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5 條
本質安全系統之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金屬材質之本質安全器具、封閉箱體及管槽等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二、本質安全相關器具或電纜遮蔽物應依控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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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3 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著作之交付者,視為允與報酬。 出版人有出數版之權者,其次版之報酬,及其他出版之條件,推定與前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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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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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6 條
本質安全系統之搭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危險場所內,本質安全器具應於該危險場所內作搭接。 二、在非分類場所內,採用金屬管槽作為危險場所內之本質安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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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4 條
著作全部出版者,於其全部重製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其各部分重製完畢時應給付報酬。 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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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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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7 條
本質安全系統配線之導線管或電纜依第四百七十五條至第四百七十九條、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五百三十八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及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密封者,應加以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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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5 條
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致滅失者,出版人仍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義務。無稿本時,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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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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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8 條
本質安全系統之標識應適合其所裝設環境者,且考慮暴露於化學物質或陽光下之情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質安全電路應在端子處或連接處作識別,以防止測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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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6 條
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補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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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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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9 條
於保養、維修及停放使用易燃性液體或氣體等燃料之汽車、公車、卡車及牽引機等車輛之場所,其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本節所稱供車輛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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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7 條
著作未完成前,如著作人死亡,或喪失能力,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著作者,其出版契約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如出版契約關係之全部或一部之繼續,為可能且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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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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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0 條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供車輛大修之廠房: (一)保養、維修以易燃性液體或較空氣重之易燃性氣體(LPG)作為燃料之車輛者,如表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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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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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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