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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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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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8 條
20區、21區及22區採用可撓軟線配線者,該軟線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適用於20區、21區及22區者。 二、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規定之設備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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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6 條
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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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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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9 條
20區、21區及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20區: (一)裝設於20區應為適用於20區者。 (二)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並有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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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7 條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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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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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0 條
20區、21區及22區之配線及設備應依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接地及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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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8 條
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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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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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1 條
本質安全器具、配線及系統之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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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19 條
出版人對於著作,不得增減或變更。 出版人應以適當之格式重製著作。並應為必要之廣告及用通常之方法推銷出版物。 出版物之賣價,由出版人定之。但不得過高,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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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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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2 條
本質安全系統之器具或其他用電設備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質安全器具、相關器具及其他用電設備應依控制圖說指示裝設。但不會與本質安全電路互連之簡易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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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0 條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出版人於重製新版前,應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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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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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3 條
本質安全器具裝設得採用適用於非危險場所之配線方法;其密封應符合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導線隔離應符合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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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521 條
同一著作人之數著作,為各別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其數著作,併合出版。 出版權授與人就同一著作人或數著作人之數著作為併合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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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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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64 條
本質安全電路導線之隔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與非本質安全電路導線之隔離: (一)本質安全電路導線不得與非本質安全電路導線裝設於同一管槽、電纜架或電纜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