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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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07-1 條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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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86 條
PV系統於下列規定之一位置應有標明依第八百六十六條計算所得之直流電路最大電壓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一、直流隔離設備。 二、電子式電力轉換設備。 三、直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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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08 條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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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87 條
所有併聯型系統與其他電源之連接點,應於隔離設備之可觸及處標明電源及其額定交流輸出電流與標稱運轉交流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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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09 條
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依特別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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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88 條
PV系統裝設儲能系統者,應於其輸出電路導線連接至儲能系統處標明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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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10 條
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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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89 條
PV系統之電源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獨立型系統供電給建築物者,在每個用戶總開關箱或其明顯可視及範圍內,應有標明建築物每個電源之隔離設備位置,或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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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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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90 條
PV系統連接至其他電源者,應依第九章第三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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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12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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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91 條
連接至PV系統之儲能系統,應符合本章第三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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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13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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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92 條
獨立型PV系統之電源電路具備下列規定條件者,應視為符合第九百零一條規定: 一、PV電源電路與互連電池模組之電壓及充電電流要求匹配。 二、最大充電電流乘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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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14 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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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93 條
交流電壓超過五十伏特或直流電壓超過六十伏特,主要目的在經常電源運轉期間進行充放電,可獨立運轉或與其他電力電源互連之固定式儲能系統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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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15 條
依前四條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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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94 條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電池模組:指以串聯、並聯或兩者混合方式連接二個以上電池芯之電池集合,以提供所需之運轉電壓及電流。本規則電動車充電系統所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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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16 條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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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95 條
用於儲能系統之監測器、控制器、開關、熔線、斷路器、電源轉換系統、變流器、變壓器及儲能組件等儲能設備,應為適用於儲能系統者。整套型儲能系統或套件型儲能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