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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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藥事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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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2 條
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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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離島建設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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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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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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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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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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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2 條
本法之保障對象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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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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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合作社法-第 2 條
合作社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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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儲蓄互助社法-第 2 條
儲蓄互助社為法人。 本法所稱儲蓄互助社,係指本法公布施行前已成立或依法新設立,且具共同關係之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所組成之非營利社團法人。 前項所稱共同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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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2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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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建築師法-第 2 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所畢業,並具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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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自來水法-第 2 條
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之自來水事業,以其上一級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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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
海岸巡防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海域:指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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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消防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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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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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
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2 條
戰時禁制品分為左列二種: 一、絕對禁制品。 二、條件禁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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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
財政部組織法-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 三、關務。 四、國有財產。 五、財政資訊。 六、政府採購。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八、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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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 條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依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