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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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經濟部本法所稱貿易,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前項貨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經濟部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商品檢驗由經濟部設標準檢驗局辦理。
經濟部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度量衡單位:指量測物理量之基準。 二、度量衡器:指量測物理量之各種器具或裝置,而以數值及度量衡單位表示者;具有高穩定之物理、化...
經濟部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經濟部本法所稱能源如左: 一、石油及其產品。 二、煤炭及其產品。 三、天然氣。 四、核子燃料。 五、電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能源者。
經濟部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法中之專用名詞,其意義如左: 一、原子能:謂原子核發生變化所放出之一切能量。 二、核子原料:謂鈾礦物、釷礦物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原料之物料。 三...
核能安全委員會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游離輻射:指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射。 二、放射性:指核種自發衰變時釋出游離輻射之現象。 三、放射性物...
核能安全委員會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
院本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交通部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鐵路:指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行駛之運輸系統及其有關設施。 二、鐵路機構:指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
交通部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
交通部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交通部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航業之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之。
交通部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交通部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交通部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商港之經營及管理組織如下: 一、國際商港:由主管機關設國營事業機構經營及管理;管理事項涉及公權力部分,由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
交通部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器: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 二、航空站: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
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