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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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菸酒稅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二、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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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菸酒管理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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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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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貨物稅條例-第 2 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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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使用牌照稅法-第 2 條
本法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公共水陸道路:指公共使用之水陸交通路線。 二、交通工具:指機動車輛及船舶。 三、汽缸總排氣量:指汽缸橫斷面積乘活塞衝程及汽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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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海關緝私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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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口稅則
海關進口稅則-2
解釋準則 海關進口稅則貨品之分類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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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銀行法-第 2 條
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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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2 條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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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
管理外匯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前項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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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 條
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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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信用合作社法-第 2 條
本法稱信用合作社,謂依本法組織登記之合作社,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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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併法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2 條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 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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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2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之銀行,依本法規定辦理轉換或分割時,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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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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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企業併購法-第 2 條
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金融機構之併購,依金融機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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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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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2 條
票券商及票券金融相關事項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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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2 條
本公債限額為新臺幣二十六億元,於六十一會計年度內,分期照票面十足發行;其分期發行期數、數額及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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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2 條
本公債限額為新臺幣二十六億元,於六十二會計年度內,分期照票面十足發行;其分期發行期數、數額及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