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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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 4 條
申請人申請營業許可執照,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除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一、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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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代表董事候選...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罷免辦法-第 4 條
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工會罷免: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因故離職。 三、經會員大會同意除名。 四、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工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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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 4 條
衛生福利部對申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應予嚴格審核,並於核轉通知書內說明申請人與其所請進口物資之用途確與本辦法之規定相符。 前項核轉通知書(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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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4 條
製造或輸入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藥物樣品或贈品,應由申請者填具申請書,詳列品名、製造廠名、產地、規格或包裝形態及數量,敘明申請理由及用途,並檢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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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第 4 條
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程序如下: 一、取得或給予原始憑證。 二、輸入及驗證會計資料。 三、編製記帳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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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船員服務規則-第 4 條
船員在國外醫院體格檢查者,其證明書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所屬船長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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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製造場所,指執行化粧品製造或包裝作業之場所。 就已完成本法第七條標示之化粧品產品,再予組合之作業場所,不屬前項製造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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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4 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輸入前條醫療器材者,應由報驗義務人於輸入前十五日起,填具查驗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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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商港法-第 4 條
國際商港之指定,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商港區域之劃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國內商港之指定,由主管機關報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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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電信法-第 4 條
電信事業之資產及設備,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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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4 條
鐵路路線按其軌道通過負荷量、行車速率及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之鐵路,分為特甲級、甲級及乙級三級。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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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4 條
產品驗證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如下: 一、產品試驗: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足夠測試所需之樣品及相關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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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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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受理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之審查,應收取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元。 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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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發展觀光條例-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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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第 4 條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之內容,應明定下列事項,並得視需要分章分節: 一、總說明:應敘明行政法人之屬性,組織系統及所轄各部門名稱與職掌,並敘述會計制度訂定之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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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法-第 4 條
空域之運用及管制區域、管制地帶、限航區、危險區與禁航區之劃定,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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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及稽徵所: 一、營所稅組,分十股辦事。 二、綜所遺贈稅組,分八股辦事。 三、銷售稅組,分七股辦事。 四、法務組,分六股辦事。 五、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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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4 條
本標準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單位為mg/N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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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貨物稅條例-第 4 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