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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經濟部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經濟部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經濟部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經濟部監視查驗商品之生產廠場,其品質管理系統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之登錄證書、辦妥監視查驗登記且備置基本檢驗設備者,於其...
經濟部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經濟部經指定於報請逐批檢驗前應先取得型式認可之特定商品,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經濟部經指定於報請逐批檢驗前,應先申請型式認可之特定商品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情形者,得免經型式認可,依本辦法辦理。
經濟部本辦法規定之商品金額,輸入者以起岸價格(CIF )計算;國內產製者以出廠未稅價格計算。
經濟部驗證登錄之申請人為商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經濟部本法第五條之法定度量衡器類別如下: 一、度器。 二、衡器。 三、法碼。 四、力量器。 五、溫度計。 六、壓力計。 七、體積計。 八、速度計。 九、熱量...
經濟部本規則所稱之度量衡業,指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業務者。
經濟部本辦法所稱檢定,其分類及定義如下: 一、初次檢定:指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於製造出廠前或輸入時之檢定。但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指於安裝後或使用中之...
經濟部本標準所稱檢定機關(構),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其所屬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
經濟部本標準所稱漁業動力用油,指漁船、舢舨、漁筏作業時,其主機、副機或船外機所使用之下列油品: 一、甲種動力用油(以下簡稱甲種漁船油):供漁船、舢舨、漁筏柴...
農業部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審查費及證照費。 前項規費之收取金額以新臺幣計算。
經濟部本辦法所定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其類別及調查內涵如下: 一、重要物資:共區分為食物;礦產及基本金屬;機械;燃料;纖維、皮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藥品...
經濟部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關於調節、限制或禁止之規定如下: 一、調節各地能源供需平衡之規定。 二、都市氣體燃料供應事業應設置儲存設備之規定。 三、其他有關調...
經濟部(刪除)
經濟部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能源署為執行單位。
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