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政策制定、查核、宣導、訓練、輔導、評鑑及研究相關事宜;必要時,並得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或機構辦理。...
-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4 條
鐵路路線按其軌道通過負荷量、行車速率及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之鐵路,分為特甲級、甲級及乙級三級。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
-
海關緝私條例
海關緝私條例-第 4 條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4 條
優良營造業複評委員應公正執行評選,如與被複評之營造業有利害關係,應即主動聲請迴避;其複評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評委員得編組就申請複評營造業依下列...
-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運動賽事,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者為限。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文件,應副...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第 4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該設備或設備總成上標示明顯可見不易毀損之辨識號碼或型號。
-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農藥管理人員之訓練總時數至少一百二十小時;其訓練課程內容如下: 一、農藥相關法規。 二、農藥安全相關事項。 三、植物保護相關事項。 四、田間用藥技術相...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4 條
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 4 條
各分局得設之課,如附表。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壟斷、操縱價格,指單獨或聯合以購存過量之農產品或以不正當之交易運作,妨害市場供需平衡或合理價格形成而言。所稱變更質量,指對農產品灌注液體...
-
植物防疫檢疫法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置植物防疫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置植物防疫、檢疫人員,必要時得設植物保護研究機構。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4 條
檢舉或緝獲毒品案件,符合本辦法二種以上之獎勵規定者,分別給獎,其他有關法令另有獎勵之規定者,擇一獎勵。 提出檢舉毒品案件後,另由查緝機關擴大緝獲部分,...
-
農業金融法
農業金融法-第 4 條
信用部以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為任務;全國農業金庫以輔導信用部業務發展,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穩定農業金融為任務。
-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4 條
販賣業者應依其稽核結果、資料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及管理階層之審查決定,為運銷系統之必要變更,並於變更內容確認後實施,確保並維持運銷系統之適當性、合適性...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4 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應在不影響健全經營、客戶權益及相關法令遵循之原則下,依董(理)事會核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但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包括外國銀行...
-
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
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第 4 條
製造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所使用之環境用藥,應委託持有相同劑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之。
-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 4 條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得於收受前條第一項之通知後三個月內,向法務部提出撥交該沒收財物作其公務使用之申請。但因故無法於三個月...
-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海洋棄置物質與原油進口數量、海洋環境生態調查、海洋污染事件發生頻率及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實際收支等情形,檢討及調整海洋污染防治費費率。
-
糧商管理規則
糧商管理規則-第 4 條
申請糧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登記,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登記費,向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當地分署提出申請: 一、經營組織: (一)獨...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 4 條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興建、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