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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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6 條
本局置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人,職務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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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第 6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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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 6 條
與我國訂有安全資料簽署人員合作協議之國家(地區)、區域,其安全資料簽署人員得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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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第 6 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分局局務;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分局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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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第 6 條
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訂受損企業認定資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所設立之單一服務窗口提出受損企業認定申請。 前項企業申請案件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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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所列得重估之三類資產,其數量以該營利事業在重估價基準日,確為該營利事業之帳載數量為限;如經盤點後,發現其數量較帳面短少,應按實有數量予以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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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政策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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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
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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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6 條
財團法人會計年度,原則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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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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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6 條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製造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逐一打造廠商名稱及編號,並不得超量製造及非法推銷。 前項廠商應詳細記載警械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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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電業法-第 6 條
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 輸配電業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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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
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第 6 條
申請人辦理驗證核可檢具之合格證明登載之製造或出口地區、國家與完(免)稅證明書不符時,應檢具原機動車輛製造廠出具之相關轉運證明文件。 申請人辦理驗證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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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經審核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者,應發給國內無產製證明或用途證明。 前項證明之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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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第 6 條
業者應於每季首月底前,申報前一季各單項商品製造、加工或輸入之總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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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第 6 條
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技術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對外公告。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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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於合併前應退之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受領。但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在合併時另有協議,並已向稅捐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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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 6 條
申請人申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檢定費、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及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向檢定機關(構)辦理;必要時,檢定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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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5 條
海運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曾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逾一年者,應不予核准登記;已核准登記者,應予撤銷,並自撤銷之日起失其效力。 前項所稱違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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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第 6 條
區內事業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銷毀廢品、下腳後,園管局或分局應作成紀錄,記載下列事項,函送區內事業並副知相關單位: 一、申請之區內事業名稱;代客銷毀者,並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