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6923 條法律條文
-
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航運中心,係指經指定得從事大陸地區輸往第三地或第三地輸往大陸地區貨物之運送或轉運及相關之加工、重整及倉儲作業之臺灣地區國際商港及其相關範...
-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2 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經營業務為貨櫃、櫃裝貨物之儲存、裝櫃、拆櫃、裝車、卸車及貨櫃貨物之集中、分散。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 一、進口、出口、轉口...
-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船舶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二、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
-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
航港局應就入港之船舶、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及裝卸之貨物,依本辦法之規定,收取商港服務費。但下列商港,免予收取: 一、依離島建設條例由中央政府或離島建設基...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飛機運輸業務: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飛機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業務。 二、直昇機運輸業務: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直昇機直...
-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 2 條
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
-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以下簡稱集散站經營業)係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之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而...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裝備:指作用失效時,將會危害航空產品安全運作之主要組件。 二、零組件:指使用於航空產品及其裝備之零件、組件。 三、型別檢定...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以航空器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事業。 二、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
-
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本部),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管理機關。
-
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以下稱危險性醫療儀器),指其使用應有嚴謹之規範,使用失當可導致人體健康或環境安全重大危害者。
-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藥事法施行細則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成分:指新發明之成分可供藥用者。 二、新療效複方:指已核准藥品具有新適應症、降低副作用、改善療效強度、改善療效時間或...
-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2 條
藥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藥物樣品: 一、藥商申請供查驗登記或改進製造技術之用者。 二、藥商、學術研究...
-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 2 條
應依本辦法實施檢查之藥物製造業者如下: 一、經營藥品製造、加工之業者。 二、經營醫療器材製造、裝配之業者。 三、其他與藥物製造、加工或裝配有關之業者,...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或業者,其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使用管制藥品,應由該機構或業者備具申請書,檢附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身...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化粧品產品登錄與產品資訊檔案建立及第十七條第一項回收作業,應由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為之。 受託製造業者,非屬前項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
-
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一、引進罕見疾病藥物、或將罕見疾病藥物列入處方集、或專案申請罕見疾病藥物,對罕見疾病藥物之供應,著有貢獻者。...
-
罕見疾病藥物專案申請辦法
罕見疾病藥物專案申請辦法-第 2 條
罕見疾病藥物未經查驗登記,或持有許可證者無法供應,或該藥物售價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顯不合理時,其製造或輸入得由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罕見疾病病人與家屬及相...
-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2 條
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藥商,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查費及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辦: 一、標籤、仿單及證照。 二、相關療效、品質及安全性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