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完稅價格怎麼算?6 種關稅估價方法與權利金加計規則
速答:完稅價格是什麼?權利金要不要算進去?
完稅價格是海關計算進口稅費的價格基準。《關稅法》第 29 條:從價課稅的進口貨物,以交易價格(由輸出國銷售到台灣實付或應付的價格)為準,未含下列費用就要加進去:買方負擔的佣金與包裝費、買方無償提供的模具與設計、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的權利金及報酬、轉售收益、運到台灣口岸的運費與保險費。交易價格不能用時,海關依序改用同樣貨物、類似貨物、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合理方法,共 6 種;其中只有國內銷售價格與計算價格可依納稅義務人請求對調。權利金只要與進口貨物有關、又是交易條件就要加計,付給賣方以外的品牌授權方也一樣(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958 號);但為取得在國內複製該貨物權利所付的費用不計入。不服核定的完稅價格,要在收到稅款繳納證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好運器只有深圳集運倉與桃園營運倉,只提供中國 → 台灣的集運服務,不提供代購、估價預先審核或行政救濟代理。本頁是完稅價格的法規說明,協助你申報時把該算的費用算進去。
完稅價格是什麼意思?跟我付的價錢一樣嗎?
完稅價格(customs value)是海關課稅的價格。它通常不等於你在賣場看到的商品價格:法律要求以「交易價格」為基礎,再調整加計或排除某些費用。三種稅費都從它算起:
| 稅費 | 怎麼算 | 依據 |
|---|---|---|
| 關稅 | 完稅價格 × 稅則號列稅率 | 《關稅法》第 29 條 |
| 營業稅 | (完稅價格+關稅+貨物稅等)× 5% | 《營業稅法》第 20 條;關務署問答 |
| 推廣貿易服務費 | 完稅價格 × 0.04%,100 元以下免徵 | 《貿易法》第 21 條(法定上限萬分之 4.25);關務署問答 |
交易價格=輸出國賣到台灣實付或應付的價格
《關稅法》第 29 條第 2 項。「應付」代表還沒付但依約要付的部分也算。交易文件的真實性受海關合理懷疑、又說明不清時,視為無法按交易價格核估(同條第 5 項)。
推廣貿易服務費不算進營業稅
營業稅的稅基是完稅價格加關稅(應課貨物稅者再加貨物稅),推貿費不在其中。完稅價格 NT$250,000 以下的進口,推貿費算出來不超過 100 元,依規定免徵。
哪些費用要加計進完稅價格?哪些可以不計入?
應加計的 6 款寫在《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可以不計入的項目寫在《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1、12 條,而且要能單獨認定(發票或合約上分開列明)。
| 費用 | 處理 | 依據 |
|---|---|---|
| 買方負擔的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 加計 | 關稅法 §29 III 第 1 款 |
| 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的原材料、零組件、工具、鑄模、消耗材料,以及在國外的工程、開發、設計勞務 | 加計(合理攤計) | 關稅法 §29 III 第 2 款 |
| 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的權利金及報酬 | 加計 | 關稅法 §29 III 第 3 款;細則 §12 II |
| 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後,實付或應付賣方的金額 | 加計 | 關稅法 §29 III 第 4 款 |
| 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含運費附加費) | 加計 | 關稅法 §29 III 第 5 款;關務署問答 |
| 保險費 | 加計 | 關稅法 §29 III 第 6 款 |
| 買方付給自己在國外採購代理商的報酬(採購佣金) | 不計入 | 細則 §12 I |
| 取得在國內複製進口貨物權利所付的費用 | 不計入 | 細則 §12 II 但書 |
| 進口後的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費用 | 不計入(可單獨認定者) | 細則 §11 I 第 1 款 |
| 進口後的運輸費用 | 不計入(可單獨認定者) | 細則 §11 I 第 2 款 |
| 延期付款利息 | 不計入(可單獨認定者) | 細則 §11 I 第 3 款 |
| 進口貨物應繳的我國關稅及稅款 | 不計入 | 細則 §11 I 第 4 款 |
《關稅法》第 29 條第 4 項:應計入的費用要根據客觀及可計量的資料;沒有這種資料時,視為無法按交易價格核估,海關會改用下一順位的方法。關務署問答的案例:電子零件契約單價 10 美元,另付研發費每個 1 美元,應以 11 美元計算完稅價格。
6 種關稅估價方法的順序是什麼?可以自己選嗎?
不能自己選。《關稅法》第 29 條至第 35 條規定 6 種方法,前一種無法核定才用下一種。這套架構與 WTO《關稅估價協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GATT 1994)一致:
1交易價格(第 29 條)
以該批貨物本身的實付或應付價格,加計第 29 條第 3 項費用。絕大多數進口都用這一種。
2同樣貨物的交易價格(第 31 條)
同一生產國、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都相同的貨物,在出口前後 30 日內(細則 §16)銷售到台灣的交易價格。
3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第 32 條)
生產國及功能相同、特性與原材料相似、交易上可互相替代的貨物的交易價格。
4國內銷售價格(第 33 條)
以貨物在台灣的銷售價格,扣除一般利潤與費用、進口稅捐、進口後運費保險費後回推。
5計算價格(第 34 條)
生產成本及費用,加上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再加運到口岸的運費、裝卸搬運費與保險費。第 33 條與第 34 條的順序,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請求對調(第 33 條第 2 項)。
6合理方法(第 35 條)
前五種都無法核定時,依查得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細則 §19 明定不得採用:台灣國內產品售價、兩種價格從高核估、輸出國國內售價、海關訂定的最低完稅價格、任意認定或臆測的價格等 7 種方式。
《關稅法》第 36 條:納稅義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海關說明對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核定方法,海關應以書面答復。
權利金、授權金什麼時候要算進完稅價格?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2 項把權利金定義為: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價款。再加上第 29 條第 3 項「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就是兩個判斷條件:
| 情況 | 要不要加計 | 依據 |
|---|---|---|
| 付給賣方的商標或專利授權費,不付就買不到貨 | 要 | 關稅法 §29 III 第 3 款 |
| 付給賣方以外的品牌授權方,授權是委託工廠生產並進口的前提 | 要:不限付給出賣人 |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958 號 |
| 集團內部授權金,不付就會失去貨源或銷售管道 | 要:認定為交易條件 |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532 號 |
| 為取得在台灣複製(重製)進口貨物的權利所付的費用 | 不要 | 細則 §12 II 但書;WTO 協定附註 |
| 經銷權、轉售權的費用,且不是出口銷售的條件 | 不要 | WTO 協定 Annex I 附註(台灣法條無逐字對應) |
| 與進口貨物無關的費用(例如進口後的技術協助) | 不要(可單獨認定者) | 細則 §11 I 第 1 款 |
同一筆權利金,可能同時涉及所得稅與關稅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532 號指出:權利金收入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是收取授權金的一方、課稅客體是授權金所得;關稅的納稅義務人是進口人、課稅客體是進口貨物,「營利事業所得稅與關稅之課徵各有其稅法要求之要件」。
漏報權利金的後果
財政部 97 年令:第 29 條第 3 項各款費用未計入者,海關應調整計入完稅價格並補徵關稅,原則上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論罰;但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的發票或憑證者除外。財政部 2023-01-04 新聞稿也提醒:短漏報除了補稅,還可能延宕通關。
買賣雙方是關係企業,海關會不接受成交價嗎?
不會自動不接受。《關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要件是「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同條第 2 項列出 8 款特殊關係,例如互為董監事或經理人、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他方 5% 以上表決權股份、由同一第三人控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 比較項目 | 關稅估價 | 所得稅移轉訂價 |
|---|---|---|
| 主管機關 | 海關(財政部關務署) | 國稅局(財政部賦稅署主管法規) |
| 法律依據 | 關稅法 §30;施行細則 §14 | 所得稅法 §43-1;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
| 持股門檻 | 直接或間接持有 5% 以上表決權股份(其一款) | 從屬關係 20% 以上(其一款) |
| 審查重點 | 特殊關係是否影響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 | 受控交易是否符合營業常規 |
| 價格測試 | 交易價格接近海關核定的同樣或類似貨物價格等,視為不影響(細則 §14) | 依查核準則的常規交易方法 |
移轉訂價報告不等於海關會照單全收
WCO《Guide to Customs Valuation and Transfer Pricing》說明:關係人交易不是每件都要審查,只有海關對價格有疑慮時才審;移轉訂價研究可在個案中作為參考資料。財政部關務署專員在《財稅研究》(2023)也指出,WCO 與多數國家海關對採用移轉訂價文件仍持保守態度。
年度結束後才調整價格怎麼辦
關務署自 2020-01-01 施行《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營利事業因特殊關係的受控交易,進口時價格無法決定、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次調整者,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申請核定完稅價格,逾期不受理。所得稅部分仍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辦理(財政部 108 年令)。
權利金加進去之後,稅費差多少?用一筆進口試算
假設一家公司進口一批授權商品,稅則稅率假設為 10%(實際依號列),不屬貨物稅品目:
| 項目 | 未加計權利金 | 加計權利金 |
|---|---|---|
| 實付貨價 | NT$100,000 | NT$100,000 |
| 運費+保險費 | NT$8,000 | NT$8,000 |
| 依交易條件支付的權利金 | — | NT$5,000 |
| 完稅價格 | NT$108,000 | NT$113,000 |
| 關稅(× 10%) | NT$10,800 | NT$11,300 |
| 營業稅((完稅價格+關稅)× 5%) | NT$5,940 | NT$6,215 |
| 推廣貿易服務費(× 0.04%) | NT$43.2,100 元以下免徵:NT$0 | NT$45.2,100 元以下免徵:NT$0 |
| 稅費合計 | NT$16,740 | NT$17,515 |
這筆試算的差額是 NT$775。若申報時漏報權利金,海關查到後會調整完稅價格並補徵差額,通關也可能延宕。公司進口的營業稅與正式報關流程見 公司行號進口:營業稅、進口稅與正式報關。
進口前可以先請海關確認權利金要不要加計嗎?
可以。《關稅法》第 36 條之 1 的估價預先審核: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在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例如權利金)。它只審這一點,不是預先核定整個完稅價格。
1準備交易文件
依關務署作業規定,權利金案件應附授權協議書、買賣合約書,以及與交易有關所有當事人關係的說明等文件。
2向關務署提出申請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115-01-23 修正)規定向關務署提出,關務署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假設性交易、非一年內將採行的交易不受理。
3取得書面答復
關務署在收齊文件翌日起 45 日內書面答復;須洽詢國內外機構或專家者,得延長至 90 日內。
4進口時依結果申報
預先審核結果自發文通知之日起 3 年內有效。不服結果可在進口前申請覆審;對覆審結果仍不服,要等貨物進口、海關核定完稅價格後,再依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估價預先審核依哪些法規?向誰申請、多久答復、哪些情形不受理?
法源是《關稅法》第 36 條之 1,程序細節在財政部《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全 10 條)與關務署《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作業規定》,作業規定指定向基隆關提出申請。財政部關務署 2026-10-06 發布〈善用估價預先審核,正確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提醒實務上常有人漏報運費附加費等應加計費用,事後被補稅;不確定某筆費用要不要計入時,可在進口前申請。
| 項目 | 規定 | 依據 |
|---|---|---|
| 審什麼 | 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第 29 條第 3 項或其他屬實付、應付的費用);不是預先核定整個完稅價格 | 關稅法 §36-1 I;實施辦法 §2 |
| 誰、何時申請 |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於貨物進口前 | 關稅法 §36-1 I |
| 向誰申請 | 法定為財政部關務署,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作業規定指定向基隆關提出 | 實施辦法 §3、§4;作業規定第二點 |
| 要附什麼 | 申請書+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作業規定再依費用類別列出應附文件 | 實施辦法 §4;作業規定第三點 |
| 補件期限 | 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 30 日內 | 實施辦法 §5 |
| 不受理 | 逾期未補件;假設性交易或非一年內將採行的交易;與行政救濟中同樣或類似貨物的爭議相同;重要內容不正確或虛偽;其他經認定不適合者 | 實施辦法 §6 |
| 答復期限 | 收件或補件齊全翌日起 45 日內書面答復;須洽詢國內外機構或專家意見者,得延長至 90 日內 | 實施辦法 §7 |
| 不服結果 | 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覆審,收件翌日起 20 日內通知;仍不服,等貨物進口、海關核定完稅價格後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 關稅法 §36-1 III;實施辦法 §8 |
| 有效期間 | 自發文通知申請人之日起 3 年內(經關務署變更者除外) | 實施辦法 §9 |
| 結果被變更 | 資訊不正確或不完全、或關稅估價法規變更時得變更;已訂約並據以交易者可舉證申請延長適用原結果,以收到通知翌日起 90 日為限 | 實施辦法 §10;關稅法 §36-1 II |
| 審核期間就要進口 | 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18 條第 2 項辦理先行驗放(該項為檢具文件、繳納相當金額保證金後先放行,事後審查) | 作業規定第七點;關稅法 §18 II |
新聞稿由基隆關說明:第 29 條第 3 項列的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無償或減價提供的工程設計勞務、權利金與報酬、運到輸入口岸的運費與保險費,未計入者都應計入;申請要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等,海關收齊文件翌日起 45 日內書面答復,結果 3 年內有效;申請書表在關務署網站「便捷服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業務」。原文:財政部、基隆關。
哪些情況適合先申請估價預先審核?關係企業的價格也能審嗎?
付了貨款以外的錢、又不確定要不要算進完稅價格,就適合在進口前申請;但它只回答「這筆費用要不要計入」,關係企業的價格是否受影響、年度結束後的移轉訂價調整,要走其他程序。下表的文件清單取自作業規定第三點:
| 情境 | 預先審核可以確認什麼 | 作業規定要準備的文件 |
|---|---|---|
| 付品牌授權金、專利或商標權利金 | 權利金是否與進口貨物有關、是否為交易條件而應加計(§29 III 第 3 款) | 交易當事人關係說明、授權協議書、買賣合約書、訂單與商業發票、信用狀或付款證明 |
| 透過中間商或代理商下單,付佣金或手續費 | 屬買方負擔的佣金(加計),還是付給自己採購代理的報酬(不計入,細則 §12 I) | 代理合約或代理關係證明、採購訂單與往來文件、買賣合約書、供應商開給代理商的發票、付款文件、中間商服務性質說明 |
| 自己出錢開模、提供設計或零件給工廠 | 產銷協助費要不要加計、如何攤計(§29 III 第 2 款) | 產銷協助項目與費用明細、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往來文件、付款證明 |
| 運費附加費、裝卸費、保險費另外收 | 是否屬運至輸入口岸的費用(§29 III 第 5、6 款) | 運保費明細與證明、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付款證明 |
| 合約含進口後的安裝或技術協助 | 可否從價格中扣除(細則 §11 I) | 勞務合約、費用明細、已含或未含於價格的事證、往來文件 |
| 買賣雙方是關係企業 | 不在預審範圍:特殊關係是否影響交易價格依關稅法 §30、細則 §14 判斷;可依 §36 書面請求海關說明核定方法 | — |
| 會計年度結束後一次性調整移轉訂價 | 不在預審範圍:進口報單註明調整作業、以暫訂價格報關,會計年度結束後 1 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 | 依《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 |
2026-10-22 臺北國稅局案例:沒向海關申請核定,所得稅調整也被否准
甲公司 112 年度在營業成本列報一次性移轉訂價調增數 9,000 萬元,但交易合約沒有事先就「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也沒在會計年度結束後 1 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繳納進口稅捐,國稅局否准認列並補徵稅額 1,800 萬元。關稅與所得稅的程序要一起做。原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國際上怎麼看估價預先核定
WTO《貿易便捷化協定》第 3 條要求會員對稅則分類與原產地發布預先核定,並鼓勵就特定事實下的估價方法或標準提供預先核定(第 3.9 條 (b)(i))。WCO 2018 年《Technical Guidelines on Advance Rulings for Classification, Origin and Valuation》指出,預先核定能為國際貿易增加確定性與可預測性。台灣法條的審核標的則限於「有無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
從中國工廠進口(B2B),申報完稅價格前要先檢查哪些費用?
把付給工廠、中間商、品牌方與物流商的每一筆錢列出來,逐項對照《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金額大、會重複進口又拿不準的費用,在進口前申請估價預先審核。以下是從中國進口時常見的 4 種情況:
模具費、開版費分開付
工廠常把模具費、開版費另外報價。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的工具、鑄模與設計,依第 29 條第 3 項第 2 款要合理攤計;實際要不要加計、怎麼攤,看付款對象與合約約定。合約、收據與付款證明要留著,拿不準就送預審。
貼牌或授權商品
品牌方授權工廠生產、再由工廠出貨給你時,權利金即使付給品牌方而不是工廠,只要與進口貨物有關且屬交易條件,仍要加計(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958 號)。授權合約裡的計價方式與付款條件,是預審時最關鍵的文件。
透過貿易商或採購代理下單
付給自己在國外採購代理的報酬不計入;賣方佣金則要加計。代理合約與發票要看得出代理人代表哪一方,否則海關可能視為應加計的佣金。
運費附加費與保險費
關務署問答指出,運費附加費不論由進口人或國外賣方負擔,都應計入完稅價格;2026-10-06 新聞稿也把它列為常見漏報項目。國際運費、附加費與保險費的單據請保留,申報時依規定計入。
好運器只有深圳集運倉與桃園營運倉,只提供中國 → 台灣的集運與通關,不代辦估價預先審核。以公司名義正式報關時,貨值請依上述規則申報,並保留合約、發票與付款證明;費用是否應計入以海關或關務署的書面答復為準。
不服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要怎麼救濟?期限多久?
法條用字是「復查」。順序與期限如下:
| 階段 | 期限與重點 | 依據 |
|---|---|---|
| 申請復查 | 收到稅款繳納證翌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請;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可先提領貨物 | 關稅法 §45 |
| 復查決定 | 海關在收到申請書翌日起 2 個月內決定;必要時可延長一次,最長 2 個月 | 關稅法 §46 |
| 訴願、行政訴訟 | 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確定應退稅者按日加計利息退還 | 關稅法 §47 |
先把單據留好
海關對申報價格存疑時,應說明理由並給予合理申辯機會,核定後以書面連同稅款繳納證送達理由(細則 §13)。發票、付款證明、買賣合約與授權合約,是說明與救濟時最直接的證據。
本頁用到的名詞
- 完稅價格
- 海關計算從價關稅的價格基準,以交易價格為準並依《關稅法》第 29 條調整;營業稅與推廣貿易服務費也以它為基礎計算。
- 交易價格
- 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台灣實付或應付的價格(《關稅法》第 29 條第 2 項)。
- 權利金及報酬
- 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價款;不含在國內複製進口貨物權利的費用(細則第 12 條)。
- 採購佣金
- 買方付給自己在國外採購代理商的報酬,不計入完稅價格;賣方佣金則要加計。
- 特殊關係
- 《關稅法》第 30 條第 2 項列舉的 8 種買賣雙方關係;須「致影響交易價格」才不採交易價格。
- 移轉訂價
- 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所訂定的價格或利潤,由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審查,與關稅估價是兩套制度。
- 估價預先審核
- 依《關稅法》第 36 條之 1,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確認有無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結果 3 年內有效。
- 復查
- 不服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或稅款時,在收到稅款繳納證翌日起 30 日內向海關提出的行政救濟第一步。
- WTO 關稅估價協定
-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執行協定》,以交易價格為首要估價方法;我國關稅法第 29~35 條與其架構一致。
依據與查證限度
本頁的法條、期限、費率與判決,以 2026 年 9 月 25 日實際開啟的原始頁面為準;下列逐條附連結、查證日與關鍵原文。2026 年 10 月 23 日新增的估價預先審核新聞與規定,以當日開啟的原文為準。
法規、政府文件與判決
- 關稅法 第 29~36 條、第 36 條之 1、第 45~47 條(修正 111-05-11;2026-09-25 查證):「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請求,變更本條及第三十四條核估之適用順序。」
-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11~19 條(修正 113-12-23;2026-09-25 查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修正 115-01-23;2026-09-25 查證):答復期限「四十五日內」、必要時得延長至「九十日內」;結果「自發文通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作業規定(財政部關務署,修正 107-04-19;2026-09-25 查證):權利金案件應附「專利權及特許權授權協議書」「買賣合約書」等文件。
- 財政部 97 年 8 月 11 日台財關字第09700325030號令(2026-09-25 查證):第 29 條第 3 項各款費用未計入者「海關應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除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者外,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論罰」。
- 財政部新聞稿:海關呼籲進口人應主動申報與進口貨物有關之權利金及報酬(2023-01-04;2026-09-25 查證):「海關審核時如發現短(漏)報,除須補繳稅款,恐延宕通關時間,影響自身權益。」
- 財政部關務署常見問答:實付或應付價格除貨價外,其他免計入及應計入之項目為何?(2026-09-25 查證):案例「應以契約價格每個單價10美元加計研究開發費用每個單價1美元做為實際支付價格計算完稅價格」。
- 財政部關務署常見問答:運費之附加費是否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2026-09-25 查證):「不論由進口人或國外賣方負擔,均應計入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
- 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修正 111-04-22;2026-09-25 查證):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申請核定完稅價格,「逾期不予受理」。
- 財政部 108 年 11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2026-09-25 查證):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後,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3、4 條(修正 109-12-28;2026-09-25 查證):「移轉訂價:指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所訂定之價格或利潤。」從屬關係門檻為「百分之二十以上」。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0 條(修正 114-05-28;2026-09-25 查證):「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依第十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 貿易法 第 21 條、第 21 條之 1(修正 108-12-25;2026-09-25 查證):推廣貿易服務費「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輸入貨品「以關稅完稅價格為準」。
- 財政部關務署常見問答:進口貨物應繳之稅費有那些?(2026-09-25 查證):「推廣貿易服務費:貨物完稅價格乘以0.04%。(註:推貿費100元以下免徵)」
- WTO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GATT 1994(關稅估價協定)Article 1、4、8、15(2026-09-25 查證):Article 8.1(c) "royalties and licence fees related to the goods being valued that the buyer must pay,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s a condition of sale of the goods being valued"
- WTO 關稅估價協定 Annex I 解釋附註(Note to Article 8)(2026-09-25 查證):"the charges for the right to reproduce the imported goods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shall not be added to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 WCO Guide to Customs Valuation and Transfer Pricing(2018 年版)(世界海關組織;2026-09-25 查證):"not intended that there should be an examination of the circumstances surrounding the sale in all cases where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are related"
-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958 號判決(2010-09-23;2026-09-25 查證):「關稅法第29條所規範應計入完稅價格之權利金,並不限於係支付出賣人者。」
-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532 號判決(2012-06-14;2026-09-25 查證):「營利事業所得稅與關稅之課徵各有其稅法要求之要件。」
- 財政部新聞稿:善用估價預先審核,正確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2026-10-06;基隆關同文;2026-10-23 查證):「實務上常有納稅義務人因不諳相關規定,致漏未申報應加計費用(如運費附加費),衍生事後補稅情事。」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2~10 條(修正 115-01-23;2026-10-23 查證):第 6 條不受理情形包括「屬於假設性之交易,或非即將於一年內採行之交易」;第 8 條覆審「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通知。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作業規定 第二、三、七點(財政部關務署,修正 107-04-19;2026-10-23 查證):申請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以下簡稱基隆關)提出申請」;「申請人於估價預先審核期間進口相同貨物,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先行驗放。」
- 關稅法 第 18 條第 2 項(2026-10-23 查證):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檢具審查所需文件資料,並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事後由海關審查」。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營利事業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應留意3要件(2026-10-22;2026-10-23 查證):「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
- WTO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貿易便捷化協定)Article 3.9(2026-10-23 查證):Members are encouraged to provide advance rulings on "the appropriate method or criteria, and the application thereof, to be used for determining the customs value under a particular set of facts"
- WCO Technical Guidelines on Advance Rulings for Classification, Origin and Valuation(2018 年 6 月)(世界海關組織;2026-10-23 查證):"adding certainty and predictability to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helping traders to make informed business decisions based on legally binding rulings"
學術與研究文獻
論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認定及判斷-以我國現行估價制度與WTO關稅估價協定為例
指出我國關稅估價制度係遵循 WTO 關稅估價協定,並整理估價爭議由復查、訴願進入訴訟的歷程。
跨國企業移轉訂價與關稅估價之研究
討論移轉訂價事後調整與關稅估價的落差,建議進口人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並與國稅局洽簽預先訂價協議。
關稅估價與移轉訂價—國際作法比較
作者為關務署專員;說明 WCO 與多數國家海關對採用移轉訂價文件仍持保守態度。
The Customs Treatment of Royalties and License Fees with Regard to Imported Goods
權利金本身不是一律應稅或免稅,要看是否與被估價貨物有關、是否為銷售條件。
Intangible Assets and Customs Valuation
買賣雙方有關係並不足以否定交易價格,須以銷售情況或測試價格檢驗。
Interplay Between Customs Valuation and Transfer Pricing in the European Union
移轉訂價與關稅估價的接軌,國際上至今沒有具體的法律解方。
Developments at the WCO Technical Committee on Customs Valuation 2021−2022 regarding royalties
WCO 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持續就權利金加計發布諮詢意見。
① 全國法規資料庫與財政部主管法規系統查無「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審核作業規定」「推廣貿易服務費收取辦法」這兩個名稱的法規,本頁以實際存在的條文為準;② 推貿費 0.04% 為主管機關核定費率,100 元以下免徵依關務署問答及經濟部公告,經濟部公告原文頁本次無法開啟;③ 經銷權費用不加計的規則出自 WTO 協定附註,台灣法條無逐字對應;④ WCO 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個別諮詢意見原文需登入,本頁不引用其內容;⑤ 試算為假設金額與假設稅率;⑥ 學術文獻只用於背景說明;⑦ 本頁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個案請洽海關或專業人士。
常見問題
完稅價格是用我買的價格算嗎?
6 種關稅估價方法可以跳著用嗎?
權利金付給品牌方、不是付給賣家,也要加計嗎?
哪些權利金不用算進完稅價格?
關係企業之間的成交價,海關一定不接受嗎?
完稅價格被核估太高,多久內要申請復查?
推廣貿易服務費怎麼計算?
有「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審核作業規定」嗎?
估價預先審核要向哪個海關申請?多久會有結果?
關係企業之間的成交價,可以申請估價預先審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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